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利率相关的规定和算法都在这里,你一定用得上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利率相关的规定和算法都在这里,你一定用得上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更好地推进民法典的有效施行,2021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司法解释(下称《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随同《民法典》一同生效,该解释对2020年8月2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接连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相关规定进行了很大的修改,下面就对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一些新规及计算方法加以总结陈述:

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视为无息。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借贷双方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息。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部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借贷双方为非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应结合合同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部分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五、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六、砍头息的情形,法院认定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七、对于“利滚利”的情形,法院可以支持,但最后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的本金、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本息之和。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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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逾期利率,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九、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若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可以按照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部分规定:“(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也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可以按照逾期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部分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的数额不得超过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额。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二、提前还款,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期计算。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以前的司法解释,也即民间借贷的利率按照年利率24%以下支持,24%~36%为自然债权,36%以上为非法。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十四、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要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线分开计算。

依据:《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利率相关的规定和算法都在这里,你一定用得上

2021年3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可见民法典时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大降低。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因此,《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施行必将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利率的机制,稳妥推进民间借贷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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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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