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生效后,没法继续履行了,这里有一个终极大招


合同订立生效后,没法继续履行了,这里有一个终极大招

【引言】

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在合同订立中是如此,在合同解除中亦是如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合同目的,一旦订立生效的合同因为某种原因致使合同一方或双方的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当然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在特定的条件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即约定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只不过一个在合同订立后,一个在合同订立前,本文不做过多探索。本文将对无须协商或者约定就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进行简要探讨。

【几种单方行使的解除权】

一、根本违约情形下守约方的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可以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四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即构成根本违约(这里要说明一点,不可抗力也能构成根本违约,但属于双方根本违约)。在这四种情况下,守约方有法定解除权,且该解除权为形成权,可以通知的方式实现。

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双方随时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其随时解除权也是形成权,双方只需要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且不需要向对方进行赔偿,也没有违约责任一说。

《民法典》中的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主要有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保管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等。

三、五类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

单方任意解除权是指在不需协商和约定、也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所享有的解除权,该类解除权只出现在特定的合同中,只属于合同特定的一方或者双方,该类解除权也属于形成权,只需通知即可发生效力。尽管一方可以任意行使任意解除权,但需要对合同相对方受到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民法典》中享有上述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相对比较固定,它们分别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方(不同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

四、情势变更合同一方的解除权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因不可预见或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项救济手段。尽管情势变更在之前《合同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但《民法典》最终将其进行了优化并最终写入到了《合同编》的内容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解除权并不是形成权,更像是请求权,其行使必须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且需要进行协商。实际上发生情势变更后,法院会本着鼓励交易的目的,尽力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推动合同向前发展,鼓励当事人继续协商、变更合同以利于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进行规定,由于出现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双方并无明显违约的故意,因此认为合同解除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只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解除后对损失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五、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的解除权

合同僵局指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可能,合同继续履行会给违约方造成巨大损失,而享有解除权的相对方拒绝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处于实际无进展的僵化状态。显然,合同僵局不但导致现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强行要求履行合同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可见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仅限非金钱债务,且该解除权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事实上合同僵局在审核是否符合终止条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由于是违约方行使解除权,违约方违约在先,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务中,违约方通过起诉主张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关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的同时,也应遵循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合同订立生效后,没法继续履行了,这里有一个终极大招

【合同解除时间】

对于行使上述解除权后,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上述规定适用于本文中第一、二、三类形成权性质的解除权,也即对于这三类解除权,合同的解除主要以通知到达的时间为准;对于第四、五类解除权,由于需要通过诉讼和仲裁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时间以判决或裁定生效时间为准。

【解除权行使期限】

上述第一、二、三类形成权性质的解除权,按照1年短期除斥期间和5年长期除斥期间行使;对于上述第四、五类解除权,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不适用除斥期间,这个问题有必要在今后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合同订立生效后,没法继续履行了,这里有一个终极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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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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