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博士千万离婚案看婚内财产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女博士千万离婚案看婚内财产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女博士白某手握家属落户北京的指标,本着节约资源、杜绝浪费的目的,帮助胡某成为一名有身份的北京人,期待着事业和爱情的双丰收,并用天文数字般的赔偿金给爱情上了把锁,不曾想这把锁竟然是个假把式,最后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也保护不了她的爱情。所有这一切都源自女博士专心于搞研究,而对婚内财产约定法律效力的认识不足。作为一个已婚人士,如果非要用财产的归属给婚姻爱情上把锁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且看我一步步分解。

从女博士千万离婚案看婚内财产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谓“白纸黑字”也是这个意思。

“夫妻本是同命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如果两人能够白头偕老那是最好的,但如果两人出现了矛盾,那就是仇人,如果只是做了口头的财产约定,难免会出现不认账的情况,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去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婚内财产协议一定要是书面的。

从女博士千万离婚案看婚内财产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不要在协议中写类似“净身出户”的约定。

“净身出户”的约定类似于忠诚协定,容易不被法院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并没明确可以约定财产归一方全部所有,所以“净身出户”的约定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

即使一方出现了婚外和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行为,法律也仅规定在离婚时有过失一方向无过失一方进行赔偿,且在实务中该赔偿额度很小。夫妻双方订立如“出轨或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也就相当于“净身出户”性质的约定,这种约定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如果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上述协议或者承诺的效力就很弱。本案中,女博士和胡某签订的协议其实和这个类似,她肯定也没想到这个约定在胡某的返回下竟然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婚内财产约定中尽量不要出现“赠与,赠给”的字样。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随时解除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也即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性质的约定,赠与方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随时反悔,特别是作为普通家庭中重要财产的房产,只要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赠与性质额约定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约定效力不明。

本案中,女博士和胡某约定,若离婚胡某需支付1000万人民币。这是典型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约定法院不予支持的原因在于这种约定容易让人认为是离婚协议而非婚内财产约定;且涉及以身份关系为条件的财产约定存在对另一方身份权进行了限制的嫌疑,不易被法院所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可见对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约定,另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法院直接会认定该财产约定不发生效力,所以,女博士犯的错我们可不能再犯。

从女博士千万离婚案看婚内财产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财产约定后及时进行公证。

约定好婚内财产了,该登记的登记了,该过户的过户了,那么接下来公证这一步就尤为关键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对进行过公证的证据一般都要采信,可见公证对财产的确定有重要的作用。

从女博士千万离婚案看婚内财产如何约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夫妻能够白头是终极目标,但适当地做好财产约定,也可以对婚姻有一个很好的“担保”作用。在财产约定中如何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如何避免出现和女博士一样的窘境是我们每一个已婚人士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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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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