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否与王跃琨解除劳动关系,没那么简单

从劳动者权益角度简单说两句。

爱否科技在直播中宣布解除与王跃琨的劳动关系,俗称开除。

爱否与王跃琨解除劳动关系,没那么简单

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提是需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那么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显然爱否科技的理由是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王跃琨有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爱否科技的规章制度,需要爱否科技举证,而且要证明其已经到了“严重“的程度。

爱否科技首先要有相关规章制度,而且王跃琨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已经签字确认知晓相关规章制度,并且相关规章制度中有针对此种情况的直接规定,最后还必须违反规章制度到达严重的程度。

细一点说,公司规章制度中应该有“实验准备不足,测试过程不细,结论下达武断,”并且“利用在公司就职期间积累的粉丝影响力,在个人微博上误导观众,煽动情绪的”直接相关规定,并且需要证明王跃坤确实“实验准备不足,测试过程不细,结论下达武断”,而且在主客观上“利用在公司就职期间积累的粉丝影响力,在个人微博上误导观众,煽动情绪”。

否则,输官司。

凯二七看不到爱否科技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但是从爱否CEO彭林等转发王跃琨的微博来看,王跃琨的相关微博大概率并未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个公司的CEO和COO都不了解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吗?会转发数条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微博吗?

算上王跃琨本人,三个公司骨干一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凯二七觉得爱否科技有点悬。

大家都知道我是花粉,对王跃琨在微博上胡说八道乱带节奏也嗤之以鼻。

王跃琨固然有错,但就算错了,退一万步,就算真的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也不至于这么直接被全网直播开除,这简直是对员工公开的羞辱。爱否之前diss各个厂商,尤其是华为的时候,转发微博赚流量不亦乐乎,一看闹大了就把锅甩出去,令人寒心。爱否这么搞,以后谁还愿意去那里干活。你我都有可能犯错,你我都有可能是下一个王跃琨。

王跃琨只简单回了个哦。可能是有点懵圈,也可能为下一步做准备。

如果我是王跃琨,先发条微博,咱们劳动仲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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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2

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营私舞弊   华为   科技   劳动法   劳动者   规章制度   影响力   结论   情绪   观众   粉丝   程度   简单   劳动纪律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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