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咪”被娱乐会所拖欠工资、收取押金,受劳动法保护吗?

员工在赌博场所、违法娱乐场所、传销公司、违法制造违禁品等单位上班,劳动权益受劳动法律保护吗?如果被拖欠工资、收取押金能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吗?

“妈咪”被娱乐会所拖欠工资、收取押金,受劳动法保护吗?

【案例】娱乐中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妈咪”被拖欠的工资能要回吗?

2017年,胡成受南京某娱乐中心实际经营者王某招用,到娱乐中心从事经理助理工作(就是俗称的妈咪)。

2019年4月,公安机关对南京秦淮区进行检查,在娱乐中心当场抓获十余名卖淫女。

法院认定娱乐中心利用其经营场所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相关负责人被判刑。

2019年10月,胡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娱乐中心支付2019年3月、4月的工资共计6000元,以及返还押金1100元。

为证明劳动关系,胡成还提供了一份前同事闫某(已被抓获)的证明,证明胡成是娱乐中心老板王某招来从事妈咪工作。

胡成申请仲裁后,仲裁委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做出受理决定,胡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妈咪”被娱乐会所拖欠工资、收取押金,受劳动法保护吗?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娱乐中心负责人利用娱乐中心经营场所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相关负责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中心的经营场所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故胡成在此场所的劳动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取得的收入也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故对其主张的支付2019年3月、4月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诉求未被支持,胡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根据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娱乐中心经营者王某在此场所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现胡成的工作地点系非法经营场所,从事的工作实际上是为了上述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故胡成主张的2019年3月、4月的报酬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胡成要求娱乐中心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理涉。

最终,法院驳回了胡成的诉讼请求。

“妈咪”被娱乐会所拖欠工资、收取押金,受劳动法保护吗?

由此可见,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犯罪活动提供条件,这样的劳动不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所提出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辞退解雇等诉求,自然也无法获得支持。

那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场地是非法经营场所,但劳动者的工作不是为犯罪行为直接提供条件,比如说娱乐中心的保洁人员等,劳动权益应该受法律保护吗?

本文案例人名系化名,欲了解详细案情可前往裁判文书网,搜索案号:(2020)苏01民终9036号,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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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押金   妈咪   秦淮   劳动法   南京   劳动者   会所   经营者   法律保护   法院   场所   负责人   工资   条件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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