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了多少年,就支付多少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超过半年的部分按半年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算。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未及时支付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劳动报酬应当按月发放,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也就是说5月发3月的工资即构成拖欠。
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即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薛雄2011年11月入职东莞某电子公司,每个月工作26天,每天10小时,工资构成为底薪3000元+职务加级+加班费+全勤奖+餐费+租房补助,公司从2017年9月起为薛雄参加了社会保险。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月工作天数是20.83天,员工请事假扣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员工底薪÷月工作天数÷8小时×请假天数。
2018年2月请假8天,对应扣款1152元;2018年4月请假6天,对应扣款864元;2018年5月请假11.5天,对应扣款1656元;2018年6月请假15.5天,对应扣款2232元;每天事假扣款144元。
2018年8月,薛雄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等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8年9月薛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薛雄的请求,薛雄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者请假期间不予计算工资并无不妥,但关于公司以扣日薪的形式扣请假工资是否存在多扣工资的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现公司以20.83天计算日工资用以请事假扣薪,多扣除了薛雄请事假的工资,即公司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法院判决,公司向薛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3271元。
对于计薪天数和工作天数很多劳动者和单位都不是很清楚,上述案例中公司的计算方法是: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工作日)
250天÷12个月=20.83天(月工作天数)
3000元(底薪)÷20.83天=144 元/天,所以员工请一天事假,公司扣144元工资。
但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年11天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所以应当这样计算:
365天-104天(休息日)=261(计薪天数)
261天÷12个月=21.75天(月计薪天数)
3000元(底薪)÷21.75天=137.9元/天,所以正确的算法是,员工请一天事假,公司只能扣137.9元,公司一天扣144元事假工资,多扣了6块,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由此可见,员工请事假公司只能扣当天的工资,多扣6块都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情形,实践中很多单位请一天扣1.5天、迟到半小时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都是属于违法情形。
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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