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8年因偷拿公司口罩被开除,要求公司支付10万赔偿

员工偷拿公司一些价值不高的物品(比如几个口罩或几支笔),算不算盗窃行为?公司以此辞退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吗?

偷拿他人财物即是盗窃行为,但未必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既然不构成盗窃罪,公司就只能以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员工的依据。

员工工作8年因偷拿公司口罩被开除,要求公司支付10万赔偿

司法实践中,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那些爱占小便宜的员工,有可能被认定为处罚过重,认为员工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并且用人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处理,如果当这种行为成为普遍的现象,公司再“杀鸡儆猴”是不可取的,公司的制度不能仅针对某一个员工进行处罚。

员工偷拿公司口罩被开除,要求赔偿金仲裁会支持吗?

【案例】(2021)苏04民终1287号

申伟2012年2月入职江苏某铜业公司从事保安岗位,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偷盗公司财产,无论数量多少,在对被盗窃物原值三倍罚款的同时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申伟有4次偷拿公司口罩的行为(公司主张至少有200只),公司发现后调取监控,申伟承认多拿了公司的口罩(总共七八十只),并写下检讨书。

2020年5月,公司以申伟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值夜班无人之际偷盗公司防疫物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后,与申伟解除劳动关系。

被公司开除后,申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224.44元,以及加班工资、年终奖等诉求。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申伟的赔偿金请求,申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经法院查明,公司《员工守则》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全体员工培训,《员工内部教育培训记录表》中有申伟的签字。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工作8年因偷拿公司口罩被开除,要求公司支付10万赔偿

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谈话录音及申伟所写的《检讨书》得出申伟存在多拿口罩之情形。

单从价格上看,口罩的总价并不算高,但在疫情的影响之下,口罩的防疫作用明显,是供应紧张的关键物资,在这种情况下,拿口罩的行为影响恶劣,远远超出了平时的影响。

且申伟岗位为保安,有保管单位物资之职责,但拿口罩之行为明显有违职业道德。

依照公司《员工守则》的规定,申伟属于严重违纪之情形,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实施清楚、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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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标签:口罩   仲裁委   人财物   员工   盗窃罪   赔偿金   公司   防疫   守则   判决   规章制度   保安   情形   法院   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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