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9年的加班工资近60万,举证不利未获支持

公司给员工买了社保,但买社保的单位与签合同的单位不一致,是不是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能否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员工要求9年的加班工资近60万,举证不利未获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包含三种常见情形:

1、未缴纳社保:如果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员工可以要求补缴,但如果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地区是不支持的;

2、未足额缴纳社保:每个地区缴纳社保都有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员工工资在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之间的,应当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很多用人单位全部按最低基数缴,实则也是未依法缴纳社保;

3、少缴或断缴:试用期不买社保、入职两年才缴社保、某段时间未缴社保且没有及时补缴,也是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

员工要求9年的加班工资近60万,举证不利未获支持

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陈荣2010年10月入职北京某环境管理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公司委托深圳某园林公司为陈荣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8、9月期间,陈荣休了一个多月的病假,休完病假后公司也没给她安排工作。

2019年9月29日,陈荣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2010年10月7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4000元;

3、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27000元;

4、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延时加班费400950元、休息日加班费194400元。

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陈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未休年假工资6801元,驳回了其他诉求。

员工要求9年的加班工资近60万,举证不利未获支持

陈荣和公司对于劳动仲裁裁决都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陈荣主张其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之情形,就其主张提交的考勤表系复印件,没有公司的确认痕迹,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认为公司应支付陈荣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7471.26元。

其2017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要求9年的加班工资近60万,举证不利未获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首先,陈荣自2010年已入职,但公司自2018年12月起才委托其他公司在深圳给陈荣缴纳社保。

陈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陈荣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公司委托第三方为陈荣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在深圳给陈荣缴纳社保,未经过陈荣同意,仅通知过陈荣,陈荣对此不予认可。

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陈荣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陈荣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荣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案号:(2021)京03民终21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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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标签:工资   员工   补偿金   加班费   年假   病假   基数   社会保险   深圳   劳动者   社保   不利   法院   单位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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