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出差途中、旅馆休息期间是否也是属于工作时间?员工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情形?
佟德是沈阳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员工,2018年3月入职,工作岗位是电工工程师。
2018年6月5日,佟德受公司指派和同事一起到长春出差,出差期间和同事刘某在宾馆同住一个房间。
2018年6月11日凌晨,佟德在宾馆内突发脑出血,刘某发现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
公司认为佟德是在宾馆休息的时候突发疾病,不是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也不是因为工作引起的,于是没有为其申请认定工伤。
2018年8月,佟德亲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佟德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佟德亲属不服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审理,均认为佟德所受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佟德在单位外派出差期间,于2018年6月11日凌晨在宾馆休息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死亡的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职工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佟德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所造成,且外派工作期间发生疾病救治,本身就比在家时有亲人陪伴情况下,发生疾病救治率要低,从保护劳动者出发法院认为佟德应属视同工伤情形。
法院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哪些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如果员工在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情形,在单位安排的宾馆内休息,是能够正常履行单位组织安排的工作职责所必需,所以应当认定工伤。
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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