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君如伴虎——平原探花董讷所犯“错误”始末

文|王玉杰


伴君如伴虎——平原探花董讷所犯“错误”始末


董讷(1639—1701),字兹重,号默菴。山东省平原县董路口村人。康熙六年进士。康熙二十六年(1687)三月,董讷由都察院左都御史,受皇上简命,晋秩兵部尚书,任两江总督(从一品),驻南京,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陛辞日,康熙帝“赐朝服、弓矢、鞍马,遂赐宴景山,班次与内,大臣同列。”宴会毕,皇上又“以臣居官清慎,赐帑金千两、缎币十表里。”继又召之内廷南书房,撤御馔以赐,内侍卫引入乾清宫,设朝垫于御床之傍,命臣启奏,皇上温纶提诲密谕:“料理两江及河工诸务。”“复命侍读学士臣高士奇宣赐:御书《咏秋》一诗、《咏夜》一诗,暨“存诚”扁书两字;且传温旨,见字如见朕等语”(董讷《御赐“存诚”扁书恭记》)。

康熙帝的授命、恩赐、密谕,将董讷的政治生涯推至顶峰。董讷赴任,八驺前导,辟除行人,乘四牡騑,马队随行,浩浩荡荡到达南京官邸。

康熙帝对讷寄予厚望。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第二年春,讷犯了错误。

一、廷议河工人事,无定见被削职

康熙年间的江苏省淮安,位于京杭大运河中段,地处南北交通要道,黄河、淮河、运河在此交汇。既是漕运必经之地,也是明清治黄保运的关键地区。

康熙二十二年(1683)秋,董讷奉命赴江苏,曽与“戴罪督修”导黄入海工程的靳辅,商议海口、屯田二事。对治河工作比较熟悉,讷任两江总督,临行前,皇上又密谕:“料理两江及河工诸务。”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初五日,康熙帝于乾清宫听政,廷议直隶巡抚于成龙状告河道总督靳辅贪污案。有旨命九卿等俟于成龙、董讷来京后一并察议。三月初八日(4月8日)康熙帝于乾清门召大学士、九卿、科道等官及总督董讷、河督靳辅、巡抚于成龙、原任尚书佛伦、熊一潇、原任给事中达奇纳、赵吉士等,议河工事。在开浚下河、屯田之事,发生分歧。于成龙、靳辅二人发生争执,继而互相诋毁。于成龙曰:“靳辅事事贪黩,专任陈潢,横行无忌。即如常君恩之子拜陈潢为父。馈送华美楼房、三千银两,诸如此类,罪不胜诛”。靳辅曰:“此皆诬陷之言也”。在皇上面前议事,大臣互相诋毁,没有体统。本来康熙帝责成董讷“料理河工诸务”,然而讷疏于监察,先是“附和于成龙言”,靳辅反驳之后,他又“复如彼”,随声附和。

诸臣出,康熙帝对大学士等曰:“河道实属难知,朕留心已久,深悉情形”“今伊等如此失体,互相诋诟,朕意且勿发明。若示以朕意,则九卿等必将承望风旨而言矣。”

初九日壬午(4月9日),朝廷续议河工事。十二日乙酉(4月12日),九卿等议:下河海口宜开,高家堰重堤宜停。康熙帝责董讷、慕天颜、孙在丰等“事前并未题参,于他人参奏之后始行具陈,且今日之言如此,明日又复如彼,全无定见。”因决定“下河海口应行挑浚,其各闸坝俟海口挑成,或留或塞,再行定夺”。

二十四日丁酉(4月24日),处分河工有关官员:靳辅革职;佛伦革职,留佐领,以原品随旗行走;董讷、孙在丰降五级以翰林官补用;熊一潇、慕天颜均革职;给事中赵吉士因另案已革职;达奇纳降五级随旗行走;陈潢革去职衔,解京监候。(《清史编年》第二卷)

讷身为“两江总督”大臣,疏于督察,严重失职,廷议河工事,全无定见,被降级削职。

二、民跪讷生祠,皇上命复出

康熙二十八年己巳(1689)年,正月初二日庚午(1月22日),康熙帝因河工是非尚无定论,下河开浚又议论分歧,拟亲往察勘,决定再次南巡。二月十一日己酉(3月2日),康熙帝于初九日抵杭州。本日曰:“江南、浙江为人文萃集之地,入学额数应酌量加增,永昭弘奖”。“自南巡以来,所经过地方官员,除八法处分及列款纠劾外,凡因公罣误降留任者,准与开复;降级者着带所降之级留”(《清史编年》第二卷)。

“皇上南巡,民执香跪讷生祠前,求复官讷江南。皇上还跸,笑谓讷曰:‘汝官江南惠及民,民为汝建小庙。’旋以侍读学士复出为漕运总督”(《清史稿·董讷传》)。

三月,讷以侍读学士复出,总督淮扬等地方,正式官衔为“总督淮扬等地方、提督漕运、海防军务兼理檄饷,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臣董讷” (董讷《督漕疏草·题报到任日期》)。

四月一日,持节进驻江苏淮安漕运总督官署,任职四年。

三、附和诬构之言,五年后被免职

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壬午,河道总督靳辅卒,予祭葬,谥文襄。以于成龙为河道总督,董讷为左都御史”。(《清史稿·靳辅传》)

康熙三十三年甲戌(1694),正月十八日丙辰(2月11日)“河道总督于成龙请增设河官,康熙帝不准。本日,召于成龙至,责其从前诬构靳辅“糜费钱粮,并未修筑河工”;其实“尔排陷他人则易,身任总河则难”。帝又调大学士等,于成龙“为人胆大,凡事必欲取胜,其所奏之事只徇人情面,欲令人感彼私恩。夫擢用人才乃朝廷之大权,非为臣者市恩沽名所可擅行之事也”。

二十六日,于成龙因“妄行陈奏,前后互异”被革职留任。 三月二十日议处附合于成龙,后又不引咎之户部尚书王骘,原品休致、左都御史董讷、内阁学士李应廌俱革职(《清史编年》第三卷)。

“丙辰(2月11日),皇上召见河道总督于成龙,问曰:‘尔前言减水壩不宜开,靳辅糜费钱粮,今竟何如?’成龙曰:‘臣前诚妄言。今所办皆照靳辅而行。’上曰:‘然则尔所言之非,靳辅所行之是,何以不明白陈奏,尚留待排陷耶?’因谕大学士曰:‘于成龙前奏靳辅未曾种柳河堤,朕南巡时,指河干之柳问之,无辞以对”(《清史编年》第三卷)。又奏“靳辅放水淹民田,朕复至其地观之,断不至淹害麦田。而王骘、董讷等亦‘附和于成龙言之。’下部议,将于成龙革职枷责。上曰:‘伊经手之工未完,应革职留任。’王骘休致,董讷革职”(《清史稿·圣祖本纪二》)。

讷“附和于成龙之言(诬构靳辅)”,事隔五年之后,于成龙承认从前诬构靳辅。积案水落石出,讷又被追责免职。

董讷所犯错误启示我们,不论官职大小、从事何种工作,都应做到尽职尽责,参政议政讲原则,不随声附和。否则,可能因说错一句话,引火烧身,造成终生遗憾。

被撤职后的董讷,在家乡平原县隐居四年。康熙三十六年丁丑(1697)十二月,应召进京复职,任都察院左都御史。


王玉杰,山东省平原县人。1963年参加工作,先从教后从政,县委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8年。1999年退休后,热心地方史料的搜集研究工作。2005年研究平原县旧志。2011年10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历史散文《平原龙门札记》。应邀点校乾隆《平原县志》、民国《续修平原县志》并于2014年6月由中国文化出版社出版。2018年,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董讷柳村诗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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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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