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午饭和吃晚饭是不一样,但万万没想到对工伤认定结果影响这么大

司法实务中能遇到的案情真的是无奇不有。先来看两个案例:

吃午饭和吃晚饭是不一样,但万万没想到对工伤认定结果影响这么大

【案例一】
黄XX2诉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2016)赣07行终173号】

【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是黄XX1死亡的情形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黄XX1在下班前后时间段即中午12点10分左右在单位食堂就餐,其就餐是为了更好地从事下午的工作,从而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法院认为,黄XX1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根据业务分工需要而设置的岗位,工作场所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必须停留或前往的一切场所。本案中,虽然单位食堂不是黄XX1日常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场所,但却因其在单位就餐与其本职工作有着密切关系,故单位食堂可以视为其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黄XX1在单位食堂就餐时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合理延伸的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案例二】
周XX2诉龙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2020)赣07行终487号】

【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为周XX1的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周XX1于2019年6月4日下午在公司新建厂房处下班,18:16时许前往该厂房门口水龙头处洗手,结合视频显示周XX1下班后洗手当时并无异常,后前往临时食堂吃饭,拿着碗打饭时突然发病,且后经医院诊断病情为心源性猝死,该情形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条件,也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关于该项中“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与本职工作有着紧密联系的结合,也不应随意扩大该工作的范围和幅度。本案中,周XX1下班后如从事与本职工作紧密相连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可符合上述条件。但结合事实来看,周XX1下班后到食堂洗手时并无异常,后续去拿起碗筷吃饭实质上已经中断了与本职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条件,因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周XX1晚饭之后有工作的可能,故在周XX1下午下班后在食堂吃饭时突发疾病不能归入“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畴。

吃午饭和吃晚饭是不一样,但万万没想到对工伤认定结果影响这么大

【总结】

上述两个案子都是同一个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前一个案子是员工吃午饭猝死,算工伤;后一个案子是员工吃晚饭猝死,不算工伤。尽管差之毫厘,结果却谬以千里!尽管这两个案子不是指导性案例,但作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自然是合理合乎法律的。

个人认为两个案子最关键的不同点在于午饭后,还要接着工作而晚饭后则直接下班回家,这是最大的不同,也是法院裁判的关键点所在。

尽管法律法规条文在同一时刻是固定的,但实务中却会有千般变化、万般不同。在此,愿在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能和有兴趣的朋友们相互探讨,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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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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