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男子购揽胜汽车赠异性,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有道理吗?

小美(化名)与丈夫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6年7月,小美发现丈夫在某4S店刷卡消费近90万元购买了揽胜运动汽车一辆。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购车合同上写的是一个陌生女子的名字,小美的丈夫只是购买合同的付款人而已!小美顿时怒火中烧,找到丈夫理论,并几次约该女子协商,要求其退还丈夫购买的豪车,但是对方都拒不退还。小美一怒之下将该女子告上法庭。

毫无疑问,小美的丈夫的行为是法律上的赠与行为,但赠与的性质和赠与物品的原始所有权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由于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我们在此处只以赠与物品——购车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析:

  1. 如果受赠人是善意第三人,则赠与有效,小美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2. 如果受赠人与赠与人的赠与关系有不合法律、道德、商业等等相关规范的非正当关系,则赠与可能无效,小美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种情况——善意第三人赠与有效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小美的丈夫自然有权单独处置日常生活需要的决定权。

但由于90万元的路虎揽胜运动版购车款,并非日常生活所需要,属于家庭重大开支(土豪忽略),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如果非因双方共同决定作出的赠与行为,受赠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时候,赠与有效,小美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比如,如果受赠人与其丈夫是合作关系朋友关系,在其丈夫的生意、生活中曾给予过相对应的帮助。这时候,其丈夫的赠与,受赠人可相信这是其一家对受赠人表示的感谢,受赠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规定“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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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违德违法不当得利

如果小美的丈夫在赠与异性购车款时,没有充分理由,甚至是为了违反道德、法律的其他事由而赠与,则性质就全然不同了。

在这个时候,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受赠人是明知不可能是夫妻双方共同商议的结果,也就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这一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按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一规定,丈夫的行为显然是个人的意思表示,未得到妻子的认可。

事实上,我认真查阅了该案的相关信息,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美的诉求,认为该赠与行为无效,故认定该女子取得该购车款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其将该款返还给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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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第三种处置方式——丈夫补偿差价

有时候,个人间的纯洁友谊还是值得珍视的。那么如果是出于个人友谊给予的赠予,但却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由赠与方用个人财产进行补偿。比如,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第三人,但其中并无违法违德的“潜规则”,那么,出于对民事行为稳定性的考虑,同时适当照顾纯洁友谊中的互相赠与,可由丈夫在自己的个人财产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妻子进行补偿。

这样,将赠与行为变成丈夫以个人财产对他人的赠与,而不是用共同财产进行赠与,也就基本解决了法律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则。

文/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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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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