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老年低速代步车规范方案(民间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轮老年低速代步车规范方案(民间草案征求意见稿)

前言

低速电动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由于长期没有规范,交通乱象越演越烈。老年代步车就是低速电动车最重要的代表,其被社会广泛诟病,要求治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工信部于今年3月明确了将老年代步车纳入低速纯电动乘用车标准,新标准将于九月出台,从此将彻底解决老年代步车无序发展的乱象。

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新标准的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由于属机动车,车速高,准入门槛高,造价高,操控难度高,并不适合全部老年人需求,所以50公里以下的低速电动车仍有发展的空间和可能。

本方案是专门为解决弱势老年人群体用车问题的进行的立规尝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所指低速电动车特指四轮老年人专用代步车(以下简称老年代步车)。其它用途如快递,环卫等所使用的低速电动车不含在内。另详其他标准。

第二条:电动三轮式老年代步车归属电动摩托车范畴,参照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老年代步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相关法规不详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老年代步车属于老年人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载客运营。

第二章 车辆

第五条:老年代步车属于专用车辆,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速度不超过每小时30公里。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借机动车辅路行驶,

但不可以上主路行驶,也不能故意影响机动车通行。

第六条:老年代步车设计制造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1、尺寸标准

总长不超3400mm,总宽不超过1300mm,总高不超过2000mm。

2、刹车距离符合《国家机动车动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原则,在30公里时速下刹车距离不超过5.9米。

3、设计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上路速度限制30公里。

4、车型标准:车型定员1至2人。以单座和前后两座为主,左右两座为辅,没有四座车。在安装了2个儿童乘车安全辅助装置的情况下可为4人以下。

对前后两座和左右两座车设定使用区域,大城市人口密集区限制不得使用左右两坐车。

5、低成本不等于低标准,安全性能不降低,必须设有安全带和驾乘人头部安全气囊。。

6、电池使用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电池,种类不限。

7、老年代步车实行专用号牌,号牌管理办法同机动车一致。

8、老年代步车必须上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安全险。

9、老年代步车也要参加每年一次安检,主要检查刹车灯光等安全部件。

10、老年代步车不得安装顶部货架。

第七条老年代步车使使用年限为15年,到期必须报废。

第三章 驾驶人

第八条:驾驶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等级为C级即可。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要考取老年代步车专用驾驶证。

第九条:驾驶人必须年满60周岁以上。

第十条:驾驶人必须参照机动车驾驶人标准进行体检合格。

第十一条:老年代步车在一二线城市实行限量准入。以家庭为单位,每家庭限购一辆。符合条件的城市家庭有多位老人也只限购一辆。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老年代步车定义为准机动车。

第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按以下原则:

1、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

2、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老年代步车承担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与行人有过错或存在故意造成事故的情况下,老年代步车减轻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老年代步车驾驶员同样实行记分制管理,路上违章行为,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逆行、闯红灯、走主路,三项违章行为加重处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标准上加处1000元罚款或扣车三个月,一次计10分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年检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可以扣留车辆并罚款2000元或处拘留。

第十七条:对没有驾驶资格驾驶老年代步车的,可以扣车并处罚款1000元。

第十八条,对采使用老年代步车运营的,可处以扣留车辆6个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案内容通过后,补充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法规形式保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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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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