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没做伤残鉴定,患者会败诉吗?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9日,患者李某(原告)在被告某医学中心检查,诊断为甲状腺多发实性及囊实混合性结节、TI-RADS分级3级、右侧锁骨上窝肿大淋巴结。2017年12月25日,李某前往被告某医学中心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右侧甲状腺肿物切除、右锁骨上窝肿物切除术,2018年1月16日,李某出院。其后李某多次前往北京各医院检查,发现右正中神经(腕部)运动传速减慢、右正中神经感觉传速减慢(指1)、SNAP波幅下降、右桡神经SNAP波幅下降,诊断:臂丛神经受损。

2018年5月17日,被告某医学中心医外二科(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医疗服务纠纷处理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均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元,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手术效果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宣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权利,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医学中心医外二科已支付李某上述5万元。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医学中心存在过错,导致李某伤残,并称上述协议未加盖被告某医学中心公章,且被告某医学中心对李某存在欺诈,赔偿额亦过低,对李某显失公平,主张上述协议无效。被告某医学中心称其认可该协议,否认该协议无效。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医疗纠纷没做伤残鉴定,患者会败诉吗?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7年12月19日,患者李某因甲状腺肿物问题到被告某医学中心进行甲状腺复查,初步诊断为甲状腺肿物、右锁骨上窝肿物病症。为进行手术,2017年12月25日患者李某到被告某医学中心住院,入院后进行了甲状腺超声、耳鼻喉镜影像等辅助检查,并于2018年1月3日进行右侧甲状腺切除、右锁骨上窝肿物切除。手术过程中,被告某医学中心未询问患者李某和家属意见,擅自切除患者李某右臂丛神经肿物部分神经纤维,导致患者李某术后右臂长期疼痛、右手萎缩,需不间断进行康复治疗、终生服用药剂,给患者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同时,被告某医学中心术前未告知患者李某声带麻痹的风险,在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李某声带严重受损,面临潜在的生命危险。为维护患者李某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1.医院已经和李某签订了《医疗服务纠纷处理协议书》并履行完毕,已就该纠纷处理完毕。2.臂丛神经损伤与医院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的过错无关,对于“未充分告知过错”严格来讲是因为医院限于该方面的经验等问题,可能不够专业造成的,导致判断上有一些瑕疵,但是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就算医院存在告知瑕疵,但是李某的神经鞘瘤是必须要通过手术治疗的。对于李某诉请,李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不应在本案中主张。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伤残鉴定,因此,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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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被告某医学中心术前未对右锁骨上窝肿物进行鉴别诊断,在按压肿物时右上肢出现麻木的情况下,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医方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医方在甲状腺快速病理未回报时即进行右锁骨上窝肿物切除,术中见肿物外被包膜位于右臂丛神经外侧束,有小部分神经纤维贯穿肿物的情况下未请相关科室会诊,未告知家属臂丛神经受损的可能,医方存在过错。综合上述分析,被告某医学中心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

鉴定过程中,李某申请撤回了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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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某医学中心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错过与李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故被告某医学中心应就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纠纷处理协议书》,被告某医学中心已支付李某5万元。李某称上述《医疗服务纠纷处理协议书》无效,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撤回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所以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医疗服务纠纷处理协议书》存在无效情形,李某所述欺诈及显失公平均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李某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李某就其损失情况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提交的票据金额明显低于被告某医学中心已支付金额,现其再次要求被告某医学中心赔偿,无事实依据,就李某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鉴定费18000元,由李某负担5400元;由被告某医学中心负担1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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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

1.本案原告撤回伤残鉴定的原因?

对于人身损害的案件,原告方一般有对损害结果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损害结果,无疑会导致主张的赔偿没有事实依据,面临败诉。本案原告主动撤回伤残鉴定申请,想必原因只有一个:不构成伤残。

2.如果本案患者构成伤残,法院将怎么判?

如果患者行伤残鉴定构成伤残,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将远远不止5万元,毕竟按法院所在地标准(北京),60岁以下的10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就有138863元,主要责任也有97207.6元,再加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超过100000元是肯定的,足以认定前述《协议》显示公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理应按照实际损失判决医院赔偿。

3.本案原告应该如何做更合理?

本案患者走司法程序,损失了7700元诉讼费,如果加上律师费及其他开销,损失应该超过20000元。如果患者起诉前做好评估工作,想必这些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很简单,到一些三甲大医院的法医门诊做一下伤残等级的初步评估即可,或者找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或法医进行初步的评估也可以。因为本案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是构不构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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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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