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痛患者只给芬必得让回家,猝死后医院要负责吗?

案情介绍

患者何某于2017年5月7日因剧烈胸痛就诊于被告某大学某附属医院急诊,初步诊断:胸痛,被告予查心电图、心肌酶等未见异常,给予曲马多止痛剂肌肉注射,并带口服芬必得止痛药予以返家;何某回家后继续服用芬必得,但胸痛未缓解,于2017年5月8日再次就诊于被告医院急诊,再行心电图、心肌酶等相关检查并行主动脉超声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被告医院再次给予肌注止痛剂,何某胸痛仍无好转,于当天下午就诊于心血管专科门诊,复查心电图示ST-T改变,心肌酶正常,排除心源性胸痛,未给予相关进一步检查及处置,何某返家;何某于2017年5月10日凌晨1时在家中如厕后突发意识丧失,紧急呼叫急救中心送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急诊,查体无生命迹象,经心肺复苏抢救未能成功,初步诊断:猝死,高血压病,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不除外。

原告(何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存在过错,误诊误治,导致何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胸痛患者只给芬必得让回家,猝死后医院要负责吗?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7年5月7日,何某因前胸、后背疼痛难忍、大汗淋漓前往被告处就诊。当日急诊医生安排何某做心电图、验血等简单检查,并未要求何某进一步检查,仅注射酸曲马多、开芬必得止疼药后告知其回家休养。5月8日上午,何某服药后病症并未缓解,故在此前往被告处就诊,心内专家接诊后,无视何某疼痛无法走路,需做轮椅的情况,拒绝安排何某住院检查、拒绝开具药物治疗、未能全面考虑患者病情及确诊患者病因,并声称何某不是心肺问题,绝不会有生命危险,要求何某回家看中医调养。后何志强只得回到家中,于5月10日凌晨因心肌梗死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安排患者进行详细检查、未能重视患者病情、未能全面考虑患者症状给予有效治疗,存在严重过错,与死者的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付原告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患者因胸痛来我院急诊科就诊,我院积极予以各种检查,但患者检查结果未见异常,予以镇痛等对症治疗不存在过错。当患者再次来我院急诊和门诊就诊时,我院也按规范再次予以复查并继续完善相关检查,及时排查相关疾病,同时积极建议患者及时复诊和随诊,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本案患者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发疾病的自然转归,与我院的诊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我院不存在侵权,更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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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未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根据临床表现不能完全排除主动脉夹层等心血管疾病突发病情变化导致死亡。2.被鉴定人的胸痛止痛剂不能完全缓解,心电图ST-T改变,伴有高血压,医方未进行进一步的相关检查(如CT),未能发现被鉴定人可能潜在的心血管疾病,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至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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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为查明是否满足上述要件,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四原告申请事项进行鉴定,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至次要原因。本院据此确定由被告按照2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被告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417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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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

1.患者何某的死亡原因是什么?

急性胸痛患者容易引起猝死的疾病主要有三种: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本案患者三次就诊被告医院,均有查心电图等检查,急性心肌梗死基本可排除;急性肺栓塞也有心电图、心脏彩超的相应改变如:SIQIIITIII、肺动脉压升高等等,而且肺栓塞的主要症状为呼吸困难,单纯只有胸痛症状的肺栓塞较少,故本案患者为急性肺栓塞的可能性不大,但医院未查D二聚体,也不能完全排除;林律师支持鉴定机构关于主动脉夹层的推测,该病所致胸痛非常剧烈,一般止痛药无效,多合并高血压,部分患者会有心电图动态变化,所以患者为主动脉夹层导致的死亡可能性大。

2.本案被告承担20%的责任合理吗?

本案被告的过错是明显的,剧烈胸痛患者,根据诊疗原则,是需要排除上述三种致命性疾病的,不能单纯只排除急性心肌梗死,其实对于急性肺栓塞和主动脉夹层,一般完善胸部增强CT或CTA即可排除,不管是急性肺栓塞还是主动脉夹层,均需早发现早治疗,随着目前治疗水平的提高,这两种疾病的死亡率已大大降低。同时,对于病因不明的胸痛、腹痛、头疼等不能排除内脏疾病引起疼痛的,单纯给予止痛药是不符合诊疗原则的,应当将明确病因作为主要矛盾对待,止痛也只能用于缓解症状。

3.本案被告医院如何避免本案悲剧发生?

不管本案患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都是存在问题的,针对某一症状或病情,临床上都有相应的处理原则,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原则处理,不能一叶障目,过于自信。本案如果三个接诊医生的其中一个给患者查一个胸部CT,哪怕是查一个D二聚体(该指标在急性肺栓塞和主动脉夹层均非常敏感),都有可能避免患者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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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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