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人被判刑,暴露了两个问题

日前,一则药店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新闻在业内热传。

据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2020年初至2020年10月末,某药房店员王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某药房内,非法向他人贩卖泰勒宁药片并从中获取利益。2021年7月,沈河区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明知故犯”的药师

案中所提及的泰勒宁(氨酚羟考酮)于1998年在我国上市,上市之初曾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但在2004年《关于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公布后被调整为普通处方药。

一药店人被判刑,暴露了两个问题

2019年,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9年 第63号)》,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而每片泰勒宁含有5mg羟考酮,这次调整让泰勒宁恢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泰勒宁”由三级止痛药转归“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毒品”范畴。正常情况下,泰勒宁需凭医生处方购买,且医院会在用量上进行严格把控。

案件中,王某某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向他人销售,获取利益。他辩称认为泰勒宁仅为普通处方药,不知道其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经查,王某某具有药剂师资质,对药品具有基本认知,同时,该药房曾明确告知店员,店内没有销售泰勒宁的资质,售卖此药时需小心,并将泰勒宁长期放在收银台下方隐蔽处,未放在柜台上销售,且只向“熟人”出售,陌生人进店购买一律回复“没有”。

王某某的案例也暴露了部分药店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药品经营过程中,部分药店经营者、从业者不惜以身试险。2020年,江苏苏州张家港市3家药店因非法售卖曲马多类药品被警方处理,4名药店工作人员因涉嫌非法提供精神药品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以来,涉案三名药店从业人员在明知曲马多是处方药,且过量服用会致瘾的情况下,仍以当面销售、快递托运等方式肆意贩卖。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贩卖毒品罪。

加盟管理弊病暴露

在加盟模式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该案件也暴露了模式中存在的管控风险。

据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披露,王某某所经营的药店系某药房连锁经营管理企业的加盟店,王某某在该药店违法销售泰勒宁,除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反映出该药房连锁经营管理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

为从根源上强化加盟药店经营管理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提升该公司的现代企业治理能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检察机关依法向该药房连锁经营管理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并送达,建议该公司加强对公司及加盟药店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及药店加盟后的跟踪管理。

自加盟模式诞生起,如何对加盟店进行有效管控一直是连锁头疼的难题。目前来看,加盟店倒戈的情形比较普遍,哪一家商品更有竞争力、哪一家商品加成比较少、哪一家总体毛利比较高、哪一家后续跟进服务能力比较好,成为不少加盟店倒戈的理由与选择。

而在去年8月,陕西药品监督管理局约谈的11家零售连锁企业法人及质量负责人中,便有不少企业属于“连而不锁”,旗下连锁门店未能实现统一管理的情况。

如此看来,加盟模式想要维持长久的生命力,其核心仍要解决管控难题。如今不少连锁都打出直营化加盟的口号,以统一运营管理、统一票据管理、统一商品价格、统一计算机管理、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人事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药学服务等方面赋能加盟店,进行有效管理。

有业内人士则认为,要规避管控风险,实质还是要做到管控和服务力两手抓。“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总部必须拥有服务力,没有服务,管控不了。能否在商品上保证营销利润,帮助加盟店实现专业度以及营销能力的提升是做好服务力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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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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