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1)苏0706民初344号
2011.11赵某购得某终身寿险一份
2012.12赵某办理保全变更手续,将保额从12万减少为3万
2020.9赵某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进而身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1.1赵某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身故赔偿金12万。
亲属认为:
在保险合同的某处签名位置,手写部分不是本人所写,能证明保险公司并未将合同条款向投保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认为:
2012.12投保人也就是被保人委托业务员办理保全变更手续,减少了保额,并在变更申请书和委托书中签字确认,也提交了身份证原件。
根据修改后的合同约定,按照个人账户价值105%和主险基本保额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以被保人死亡日期计算,此时约为4万9千元。
另外,此时合计缴纳保费5万4千元,保险公司愿意按照合计保费总额赔付,即赔付5万4千元。
法院认定事实:
1、投保单上,各处签名均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真实签名,保险合同有效,免责条款也有效,事实清楚。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被告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被告向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
2、赵某签署保全变更申请书,载明内容为“本人赵云山现委托顾保碧(证件类型身份证有效证件号码320723……)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内代为办理保单号为802600001828××××下的减保事宜”,其中身份证号处有涂改痕迹,授权人签章处签名为“赵仁山”。
3、赵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
对免责条款,投保人已经签字确认,对代理人解释了各条款处,投保人也签字确认,免责条款有效;
引起投保人身故的事故,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事故,不用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理应退还现金价值49732,保险公司愿意退还保费54000元,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
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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