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省高级法院2008豫法民再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
2001.2丙为自己投保保险一份,受益人也是自己。保额15万
2002.7丙口头变更受益人为自己的女儿乙
2003.7丙因病死亡
2003.12丙的父亲,即原告甲要求享有理赔金的三分之一5万(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三位,分别是其父亲甲,其女儿乙,其妻子原某,另女儿和妻子保持一致)
明白了吗?其实就是一个人本来买了份保险,一开始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法定继承人来,后来就指定了女儿作为受益人。出现事故后,他父亲也想要这笔理赔款,就跟孙女和儿媳打官司了。
中间的纠纷点在于,当时变更时,丙没有签字确认!中间审理了很多次,对于这个问题非常纠结
一审:变更后的合同没有丙的签字,此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判甲领取5万,乙领取15万
保险公司一共赔偿20万,不服,上诉。
二审,当事人不能证明投保人丙书面通知保险变更受益人事实的存在,变更行为无效,其身故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判决,甲领取5万,乙(和妻子一致)领取10万。
乙不服,再审
提交新证据,丙在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时,由代办人王某填写申请书,后保司也办理批单,应当认为变更受益人是丙的真实意思。因保险公司的过错,缺少了丙的签字,变更行为有瑕疵,但不能否认变更行为无效。判决,乙领取15万,甲不领取。
甲不服,上诉
河南高院认为,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变更行为,但是间接证据可以证明真实意思。甲如果有诉求,应该自己证明丙没有变更保单受益人。丙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为其女儿不存在道德风险,且现有事实能间接证明真实意思。保险公司没有认真核实丙的变更申请书,对此瑕疵行为承担责任,但不能据此否定此行为的有效性。
经纪人说:本案情况非常简单,就是变更受益人时,漏了一个签名,导致直系亲属之间发生了纠纷。
哎。建议购买保险时,对受益人处要多加重视,最好是直接指定受益人。
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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