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还是两年不可辩?这家保险公司有点冤

今天的是两个不同案例,有类似性,当成上下两部分看非常合适。甚至有点可怜保险公司……这两起案件,被告是同一个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甚至判决书都是同一天下的。

(2020)豫1725民初2863号

2018.4.6投保某终身寿险(投保人与被保人不是同一人)

2020.4.8被保人身体不适,确诊脑梗死(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特定疾病)

申请理赔,被拒

保险公司辩称:

被保人2015.2.28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在投保中未如实告知病情。

法院:2018.4.6-2020.4.6生效超过两年,2020.4.8确诊

两年不可辩条款: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未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判处:保险公司败诉(个人猜测,也有乙肝肝硬化和脑梗死没有直接关系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20)豫0402民初1392号

2017.11.7陈某投保某保险(实际生效时间2018.1.1)

2019.2.23因病住院治疗,满足理赔条件。

申请理赔,被拒。

保险公司称:陈某曾2017.9.13日因病住院治疗,符合拒保条件。

法院:投保单上虽然有健康询问事项,但是是概括性条款,陈某虽然有签字,但是不能体现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对陈某进行了解释说明,所以,陈某不构成故意隐瞒。(有可能主险是终身寿险的问题)

另外,脑梗死也是是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属于轻微脑中风。

判处,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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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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