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8,不交钱,保险赔不赔

今天的案例非常简单,事实清楚,没有什么纠纷。我甚至都觉得,这投保人客户有点无理取闹的意思

「以案释法」-18,不交钱,保险赔不赔

2017.1.1投保人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生效日)

2018.1正常交费

2019.1.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费

2019.3.30超过宽限期60天后,补交了当年保费,合同复效

……

2020.5.9陈某住院,后申请理赔,被拒。


保险公司称:该保险合同应交费日1月1日,方式为银行转账;2020年未按时交费,期间曾多次提醒交费,但投保人一直没有交费,直至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所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事实非常清楚。

办理合同复效时,双方并未重新约定保险费支付日,故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仍应为每年1月1日。保险合同款宽限日期为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

2019.12保险公司两次通过短信方式告知陈某交费日期,之后,又多次通过微信和短信方式通知交费,直至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始终没有交费。

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判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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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投保人   保险费   保费   无理取闹   保险公司   效力   天后   保险合同   纠纷   事实   合同   日期   短信   方式   责任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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