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非常简单,事实清楚,没有什么纠纷。我甚至都觉得,这投保人客户有点无理取闹的意思
2017.1.1投保人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生效日)
2018.1正常交费
2019.1.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费
2019.3.30超过宽限期60天后,补交了当年保费,合同复效
……
2020.5.9陈某住院,后申请理赔,被拒。
保险公司称:该保险合同应交费日1月1日,方式为银行转账;2020年未按时交费,期间曾多次提醒交费,但投保人一直没有交费,直至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所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事实非常清楚。
办理合同复效时,双方并未重新约定保险费支付日,故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仍应为每年1月1日。保险合同款宽限日期为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
2019.12保险公司两次通过短信方式告知陈某交费日期,之后,又多次通过微信和短信方式通知交费,直至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始终没有交费。
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判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页面更新:2024-05-04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