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等待期条款里写的是:xx天内《确诊为...》,那这个确诊到底按哪天算?如果按送检日算,为何不在条款里注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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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这个问题,我以前还真没有研究过,也没有碰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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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看受伤的重疾险保单条款,对这个也没有明确。来看一份保险条款中的等待期条款:
第七条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
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投保人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
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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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保险条款的释义里面也没有对此进行说明(这个大概率会引起争议,究竟是按照送检日为准,还是按照出病理报告那天为准,如果按照前者,对保险公司有利吗,如果按照后者,对被保人有益)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当然,实际上,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这么痛快,但是通过努力争取(自己强硬,或者通过经纪人出购买由经纪公司出面),实在不行就起诉,还是可以拿到理赔款的。
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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