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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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个案例,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话说,王二麻子单身已久,某日发现隔壁出租屋搬来一名妙龄少女,遂生歹念。某日,王二麻子心情烦躁,喝了半斤白酒,借着酒意,敲开了少女房门。进屋后,勒住少女脖子,威胁与其发生关系。少女慌乱之中灵机一动,欺骗二麻子说:“其实我也喜欢你,想跟你交往,我们可以先相互了解了解”。二麻子信以为真,于是停止行动,并与少女一起聊天,少女表面应付着,并提出晚上一起出去散心。二麻子欢喜答应,准备离去时,还是忍不住要发生性关系。少女担心再度言辞拒绝会有生命危险,便被迫与二麻子发生了行为。

“看似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那么这个“看似自愿”的行为,王二麻子会构成强奸吗?对于此,还是有分歧的,有人认为,王二麻子是基于少女答应跟他处对象后发生的行为,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因此不能构成强奸。但是,老王对此持否定的态度。

首先,我们把这个案例分为王二麻子的两个行为:

一、.刚开始到主动停止行动

二麻子带着强奸的主观故意以“威胁”少女与之发生性关系,强奸行为已经开始,此时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成强奸行为,并不影响是否构成此罪。接下来,二麻子对“交往”的话信以为真,于是主动停止了强奸。这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罪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离开前的行为

这也是分歧点。上面说了,有人认为王二麻子是基于要与少女“交往”,没有强奸的主观。但是老王认为:二麻子并非没有主观强奸的意图,从开始用手勒住少女,对少女造成了心理上的害怕,二麻子就应当意识到女子会因为害怕、恐惧而被迫答应他,这也是主观故意的情形之一。这就比如:你抱了一把枪去银行,你说人家敢不给你钱吗?给了你钱,你能以自己没有主观故意抢银行抗辩吗?

而少女基于害怕、恐惧,与二麻子发生关系,也明显符合违背自己性意志的条件。并不能因为少女没有挣扎或者表面上表示“同意”而认定自愿。

因此,这阶段的行为,老王认为,二麻子构成了强奸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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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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