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 |《民法典》新规之家务补偿费

导读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女方是一名全职太太,她在离婚诉讼中表示,男方除了上班外,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分割财产时,让男方补偿她的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这名全职太太的诉请,一审判决男方补偿 5 万元。

该案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人疑问,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民法典》新规之“家务补偿费”吧。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 |《民法典》新规之家务补偿费


01“家务补偿费”缘起


“家务补偿费”其实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救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家务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离婚经济帮助(第一千零九十条)

早在2001年,《婚姻法》在修订时已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

离婚救济体系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从法律上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间接促使夫妻双方多为家庭付出,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长久。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 |《民法典》新规之家务补偿费


02“家务补偿费”之《民法典》新规


已失效的《婚姻法》中对于离婚时“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和苛刻。

《婚姻法》(已失效)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已失效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适用离婚时家务补偿制度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财产“AA制”。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婚姻家庭并未采取这种婚姻财产约定制度,因此在离婚时想适用家务补偿制度也变得不可能。《民法典》生效后,对于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AA制”的这一适用前提条件。在《民法典》生效后,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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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家务补偿费”之法理评析


回到开篇提到的争议,有人觉得法院判给“全职太太”的5万元家务补偿太少,也有人觉得一方挣钱、另一方负责家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平分,额外再对负责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补偿不太合理。

其实,对于“家务补偿”的争议,其背后反映的是两种价值的冲突:狭义的“公平原则”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先来说说狭义的“公平原则”

婚后夫妻双方都在为家庭做贡献,挣钱养家是贡献,家务劳动也是贡献,这两者哪个对家庭贡献更大呢?怕是很难说清楚。

《民法典》采取的是原则上一视同仁的态度,婚后“挣钱养家”一方的经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没有产生经济收入的“全职太太/丈夫”,在离婚时也能分得“挣钱养家”一方在婚后产生的经济收入,而且原则上是二人均分。

所以,“全职太太/丈夫”的家务劳动贡献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已经评价过一次了,再因为“家务补偿制度”对“全职太太/丈夫”进行二次补偿的话,其实是对于“挣钱养家”一方的不公平,所以说不符合狭义的“公平原则”。

再来说说“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我们知道,在一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挣钱养家”一方和“全职太太/丈夫”一方的经济地位其实是不对等的。

尤其是在离婚后,由于“挣钱养家”一方的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了“赚钱”这一社会技能上,所以在离婚后依然可以保持稳定的经济收入。

但是,对于把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了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丈夫”,离婚后便失去了经济来源,需要重新“走进”社会、寻找工作以赚取经济收入,这对于“荒废”了社会工作技能的“全职太太/丈夫”来说,是存在很大难度和障碍的。

因此,同样是为家庭付出,“全职太太/丈夫”一方在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风险远胜于“挣钱养家”一方。

“全职太太/丈夫”的角色可能会使得其在离婚后面临经济收入下滑的困境,相对于“赚钱养家”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给予其相应的补偿,是符合“弱势群体保护原则”的。

当狭义的“公平原则”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这两种价值冲突时,法律该如何权衡呢?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法律可能更倾向于前者;《民法典》生效以后,法律更倾向于后者。这体现了《民法典》的天平在此时更侧重于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符合广义上的公平。

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但是这种公平正义不是机械的、静态的,事实上也不存在机械的、静态的公平正义。法律追求的是发展的、平衡的公平正义。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公平正义的内涵和要素是不一样的,法律对于价值冲突的取舍和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有侧重的。

《民法典》的“家务补偿”制度对于在家庭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全职太太/丈夫”来说是一种有利的保护。但是,目前关于“家务补偿费”金额的多少和计算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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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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