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生效,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导读

先解释一下,“忠诚协议”就是夫妻双方为避免彼此“不忠诚”而签订的一种协议,主要内容是约定谁出轨谁就净身出户或者要向对方赔偿高额财产等等。

近些年来,“忠诚协议”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都已经很常见了,但是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其实一直都存在争议。

在《民法典》生效后,最高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似乎有了相对统一的认定。

聚焦|民法典生效,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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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忠诚协议”效力争议由来已久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法学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立和其他。有学者认为,忠诚协议是属于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性自由的合理约束,其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违反配偶义务时财产责任的约定。也有学者将“忠诚协议”类比为恋人之间的海誓山盟,认为在未兑现时须承担高额违约金显得不合情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可以分为“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

“有效论”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忠诚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无效论”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基于以上原因,在司法裁判中对于“忠诚协议”呈现出三种态度:

第一,支持“忠诚协议”的效力,典型案例为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忠诚协议”而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法律作用于婚外情的先河之后,不少法院纷纷效仿。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在(2016)粤20民再15号案件中查明,杨某某与陈某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因陈某某与另一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前述协议约定,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不支持“忠诚协议”的效力,在2019年度江苏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中,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马某因李某出轨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因而不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明确: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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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法典生效后忠诚协议的效力探究

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民法典》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条又明确规定,不得以此条为依据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进行了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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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结语

司法裁判像一个天平,但是这个天平并不像人们想象中一直处于水平的状态,它可能偶尔向左倾斜,也可能偶尔向右倾斜。之所以偶尔会左右摇摆,是因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侧重保护的法益会有所不同。

“忠诚协议”的效力正是这样一个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认为“忠诚协议”有效或者无效都可以找出不同论据和理由,不同的观点背后其实没有本质的冲突,只是他们想保护的法益不同而已。

“忠诚协议”的效力争议不会因此罢休。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地方性法院在司法审判时往往会参考该书的观点(毕竟是最高院出的书),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不受理“忠诚协议”纠纷案件可能成为主流。

但是,该书毕竟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法规,对法院审理和判决是没有强制适用性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讨论研究的深入,未来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倾向,司法实践的态度可能还将发生改变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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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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