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都美竹”事件告诉我们:有一个懂法律的朋友多么重要

01

这两天,“吴亦凡-都美竹”事件发酵得越来越厉害,吴陷入形象危机,品牌商们纷纷与吴解约。

当事人都美竹真乃女中豪杰也,那一句“吴先生,这次,是决战”,如战斗檄文,气势如虹!

此瓜的内容咱就不细说了,大家可自行检索,晚上铺天盖地都是。

其中有一个细节很值得注意——都美竹童鞋7月17日10点38分发布的微博,内容如下:

“吴亦凡-都美竹”事件告诉我们:有一个懂法律的朋友多么重要

“吴亦凡-都美竹”事件告诉我们:有一个懂法律的朋友多么重要

都美竹童鞋年仅19岁,但是法律意识却很强,面对吴方面抛出的陷阱,能够敏锐发现风险,并及时求助专业法律人士,从而规避了一次有可能发生的“牢狱之灾”!


02

如果都美竹童鞋签了《协议》,拿了钱,那么她将涉嫌两种刑事罪名:

1.诽谤罪

2.敲诈勒索罪

我们逐一来解析一下:

一、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即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亲告罪,须当事人亲自告诉,法院才处理。

都美竹一旦签署了那份《协议》,那就是自认了协议中的“前几天发的微博有一些冲动,因为听信别人说了一些没有经过核实的信息”。

以此推论,都美竹是因为“听信别人说了一些没有经过核实的信息”才发布了那些不利于吴亦凡声誉的微博,这就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都美竹最近发布的那些微博影响力巨大,已经对吴亦凡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已经构成刑法《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因此,一旦吴亦凡以诽谤罪起诉都美竹,那么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都美竹或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那份《协议》里,通篇都是乙方(都美竹)对甲方(吴亦凡)“胁迫、要挟等行为”这样的描述,一旦签署了这份《协议》,都美竹就是承认了自己存在“胁迫、要挟”这样的行为。

而“胁迫、要挟”的目的,自然是索取钱财,毕竟《协议》里就有“在乙方的要求下,甲方于2021年7月11日向乙方汇款人民币伍拾万元,乙方确认收到”这样的内容。而《协议》的总金额是200万元,同时,根据都美竹曝光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也开出过800万元的索赔要求。

一旦签署了这份《协议》,以上这些,都是吴亦凡方面可以证明都美竹存在敲诈勒索行为而且数额巨大的证据!

而且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起点非常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旦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根据法律规定,都美竹将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啊!

有人可能会疑惑,明明都美竹是受害者,而吴亦凡是作恶者,为什么作恶者得不到惩罚,受害者反而有牢狱之灾的风险呢?

因为,所谓的真相都是要靠证据支撑的,法律只相信证据!

如果没有吴亦凡作恶的证据,那么就算你再怎么认为他就是十恶不赦之人,也无法在法律上将其定罪。而都美竹一旦中了圈套,被对方设计取得了她“诽谤”或者“敲诈勒索”的证据,证据反映出她有罪了,在法律上她就有可能被定罪,从而面临牢狱之灾。


03

其实,因为维权而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的案例屡见不鲜。

最典型的就是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结石宝宝”父亲郭利一案。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郭利两岁多的女儿一直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当年9月,他带女儿到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这意味着肾功能受损。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2009年7月,雅士利集团与郭利约定在杭州当面交付赔偿金,提前守候的潮安县警方与杭州警方,将郭利抓捕。第二年,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

2014年7月,郭利刑满出狱(由于郭利在狱中拒不认罪,坚持申诉,因此没有得到减刑假释),此后继续申诉。

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院当庭宣判郭利无罪,郭利终于沉冤得雪。 

维权十载,五年牢狱,当真不易啊!诸如此类的案例还有很多:

2006年2月,黄静花20900元购买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后被批捕,因此入狱10个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让黄静重获清白之身。

2014年末,大货司机李海峰在运货途中,购买了四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诱惑酸辣牛肉面”当午餐,发现其中的醋包中含有异物,且是过期食品,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今麦郎只愿“奖励性”赔偿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并于2015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2015年11月4号,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河北省隆尧县法院于2015年12月18号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7 年 12 月 19 日,谭秦东发布《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涉事企业以他恶意抹黑造成自身14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报警后,2018年1 月 10 日,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警方跨省抓捕,被刑拘并移交检察院起诉。2018年5月17日,鸿茅药酒事件被抓医生谭秦东发道歉声明;同日17时,鸿茅药酒公司发布声明说,接受谭秦东致歉 并撤回报案及侵权诉讼。

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从华为离职。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经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但在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04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消费者,为什么你的权益总是受到侵犯?”,其中说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这是导致消费者权益频繁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其实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如此困境,普通人其他方面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同样面临维权难的困境。

因此,对于非法律从业者而言,也有学习法律的必要性,至少要具备法律意识,要有察觉法律风险的能力。

知法懂法才能灵活用法,规避风险,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自己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及时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关键时候可以避免“牢狱之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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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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