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考生拍题作弊,官方通报批评”——解析高考作弊的法律责任

“高考考生拍题作弊,官方通报批评”——解析高考作弊的法律责任


导读

2021年6月7日下午,小猿搜题APP工作人员监测后台时发现,某用户通过手机拍照搜索疑似高考真题,App未提供任何搜索结果,考试结束后,经确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将后台截图和数据等线索打包提供给相关部门供核查。

6月8日10时许,针对网传考生将高考数学题拍照上传至小猿搜题APP一事,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考试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连夜处理该事件,目前已对涉事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了认定,学生也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作弊行为。据了解,该生系武汉市黄陂区某中学学生,目前该生已认错。

6月8日11时许,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发布了《关于考生吴某某舞弊处理意见的通报》:

“高考考生拍题作弊,官方通报批评”——解析高考作弊的法律责任


“高考考生拍题作弊,官方通报批评”——解析高考作弊的法律责任


01“拍题者”吴某某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相对于古往今来的作弊大神,“拍题者”吴某某实在不能算作高明的作弊者。吴某某使用手机拍摄高考题目在搜题APP上搜索寻找答案,很悲催,他一无所获。

他要是能找到答案那才是怪事儿。

众所周知,每年的高考题目几乎全都是新题,搜题APP能搜到的肯定是旧题呀。这种徒劳的冒险行为,使他考试成绩作废,考试资格被取消,还把自己送上了热搜头条。

“拍题者”吴某某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发布的通报,目前已经“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这还没完,还要“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其实,黄陂区教育局的处罚依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这是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发布、2012年1月5日修正过的部门规章,《处理办法》对于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认定及行政处罚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处理办法》将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分为两类:考试违纪考试作弊

考试违纪的行为性质相对较轻,如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等行为,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考试纪律,但是并无明显的作弊证据,因此属于考试违纪行为。

考试作弊的行为性质则相对恶劣,如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行为,以上行为均由明显的作弊意图或者有明显的作弊行为,因此认定为考试作弊。

同时,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通过伪造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等情况的,也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处理办法》对于考试违纪的处罚相对较轻,一般是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而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罚相对较重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而且,如果存在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替考等情况的,还将受到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受到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拍题者”吴某某将高考题目拍摄上传搜题APP搜索答案的行为,既符合《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也符合《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因此除了按照通报中的“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拍题者”吴某某后续很可能还将受到暂停高考资格1至3年的处理。

“高考考生拍题作弊,官方通报批评”——解析高考作弊的法律责任


02“拍题者”吴某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就目前报道的情况看来,吴某某很可能不是有组织的作弊行为,应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中与考试相关的刑事罪名主要有: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均为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中: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重点解释一下“组织考试作弊罪”。

所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司法解释,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包括四大类:

(1)国家教育考试,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因此,刑法目前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罚仅限于“组织行为”、“提供试题、答案行为”和“替考行为”。“拍题者”吴某某显然不属于后两者,至于其是否是组织地进行考试舞弊,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就他在搜题APP搜索高考题目的行为以及没有搜到任何答案的结果看来,这不像是有组织的作弊行为,大概率只是他个人的作弊行为,不能算是刑法意义上的“组织作弊行为”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等相关内容请参见最高法和最高检2019年9月3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1909/t20190903_430901.shtml)

“高考考生拍题作弊,官方通报批评”——解析高考作弊的法律责任


03结语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如同古代的科举,高考也一直被广大普通学子视为翻身改命的机会。面对鲤鱼翻身、一步登天的巨大诱惑,为了取得好成绩,自然有人会无所不用其极。从古至今,无论是科举还是高考,作弊者大有人在。

自隋朝创立科举制度以来,历朝历代对于科举舞弊的行为都是严加惩处。科举舞弊是重罪,对买卖试题、冒名顶替、重金雇请等舞弊情节恶劣者,往往被发配充军、甚至脑袋搬家。

乾隆五十七年,对3名雇请枪手的童生、枪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号3个月,然后“发烟瘴之地面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脸上还要刺上“烟瘴改发”字样。这样的惩罚已与要犯相差无几。

今日之高考舞弊,惩罚措施虽然没有古代那么严重,但同样会受到严格处罚,情节严重者也会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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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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