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多项罪名,同时修改了部分原有罪名和一些刑法规定,对我们的生活也将产生新的影响。
有些行为在以前可能不受惩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如今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不得不重视。
比如高空抛物,以前楼上扔东西砸着人了可能赔钱了事,如今却可能要进监狱!《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的更新是以社会生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不断发展,所以法律也得常更常新。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实时性,紧跟社会节奏,及时查漏补缺,规范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与之前刑法原文的对比,请看:“收藏 | 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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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
亮点速览:
01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第十七条)
02 抢夺司机方向盘入刑——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03 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奸淫幼女加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
04 新增“冒名顶替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05 新增“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06 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07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新增“拒绝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类型(第三百三十条)
08 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09 新增“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上这九点更新,均源自近两年社会生活的热点事件。
由于近两年时常发生低龄未成年人犯下重大刑事案件,却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恶性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日趋明显,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不绝于耳,如今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得以实现。
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如今也终于入刑——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
关于幼女的保护,以前是刑法被广为诟病的一点,如今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奸罪”中对于“奸淫幼女”加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体现了对幼女保护的加强。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做了回应,对于“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冒名顶替、高空抛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使用兴奋剂、基因编辑等等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划定了法律边界,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如今均一一入刑。
以下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归纳汇总:
1.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2.危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3.妨害药品管理罪(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5.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6.袭警罪(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五款)
7.冒名顶替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8.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9.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10.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11.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款)
12.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13.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14.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款)
15.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16.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17.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18.药品监督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注:具体条文请见:“收藏 | 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比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部分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有所加重,主要体现在“最高刑期加重”和“限额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这两方面。
“最高刑期加重”是提高该犯罪行为所能判处刑罚的上限,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期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限额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则是提高了该犯罪行为所能判处罚金的上限,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从“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原则上“无限额罚金制”可以处罚的是没有上限的。
一、最高刑期加重:
1.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条 )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一条)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5.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6.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
8.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
9.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七条)
10.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
11.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
12.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
13.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14.环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条)
二、限额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
1.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2.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条)
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一条)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6.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7.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注:具体条文请见:“收藏 | 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比表”
简单总结归纳《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部分犯罪行为“最高刑期加重”和“罚金加重”的情形可以发现:国家对于经济类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加大。
页面更新: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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