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普法专题 |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

前言

临近“三八妇女节”,谨以“妇女节普法专题”系列文章,向全体女性同胞,致以节日敬意。本篇为“妇女节普法专题”第二篇——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

每一位女性走入婚姻时,可能都满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初心,期待能与对方相亲相爱、白头到老。遗憾的是,命运不会垂青所有的人。总有一些女性遇人不淑、所托非人,以致情感破裂,婚姻难以为继。糟糕的婚姻生活是对一个人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折磨,如何摆脱糟糕婚姻牢笼的桎梏,对于身处不幸深渊的女性显得尤为紧迫。


妇女节普法专题 |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


01协议离婚

最佳的离婚方式就是协议离婚。

夫妻二人,或因爱而合,或因适而合;步入围城之后,激情消退、矛盾凸显,即使百般磨合,却也于事无补,于是彼此折磨、各生痛苦,终于心灰意冷、情同陌路,更有撕破脸皮、反目成仇者;路至尽头,不如平心静气,体面分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协议离婚是彼此伤害最小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同时,协议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包含: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以及债务分割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妇女节普法专题 |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


02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的程序有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新增了离婚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其实是给了夫妻双方避免冲动离婚的一个“后悔药”,在法定的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均有任意反悔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天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撤回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比以前,《民法典》生效后的协议离婚程序会稍微复杂一点:

1.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申请资料(主要包括: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申请书)准备齐全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然后,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资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而离婚冷静期就是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的30天。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单方面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最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夫妻双方须准备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离婚协议书、两张2寸登记照、结婚证、身份证)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登记机关确认无误才给发放离婚证。

4.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夫妻双方没有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婚就没离成。若还想离婚,得重新走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妇女节普法专题 |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


03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的合意,或者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往往要进行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往往耗时较长、难度大,夫妻之间容易造成的伤害也较大。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态度比较慎重,毕竟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意味小孩心灵可能遭受重创,意味对财产的重新分配。不轻易判决离婚,是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是司法实践的原则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

妇女节普法专题 |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


如何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就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至今仍然有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妇女节普法专题 |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


《民法典》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应当准予离婚:

1.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情形均须起诉方举证证明,因此当配偶存在这些情形时,在起诉离婚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及时搜集好相关证据。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分居往往较为私密,证明有一定难度,常见的、可供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知晓双方分居事实的证人证言、一方单独签署的在外租房合同等等。

3.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或者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首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往往不大。但是根据本条款,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则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关键同样在于证明“分居”事实,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和方式如前所述,不再赘述。

妇女节普法专题 |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


04结语

近年来离婚率有逐渐攀升的趋势。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927.3 万对,离婚登记404.7万对,离结比为43.6%。对于身陷不幸婚姻中的女性们而言,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其实是及时止损。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往往也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如果育有子女,则更是无法割舍的羁绊,所以在选择配偶时应当慎重,在决定离婚时同样应当慎重,正如马伊琍所言“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妇女节   婚姻   民法典   判决   婚后   婚姻登记   证据   子女   糟糕   情形   冷静   手段   夫妻   感情   协议   机关   专题   女性   法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