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普法专题 | 婚姻中女性的权益保护

导言

临近“三八妇女节”,谨以“妇女节普法专题”系列文章,向全体女性同胞,致以节日敬意。

本篇为“妇女节普法专题”第三篇——离婚女性的权益保护。

在上篇文章(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中,讲解了处于不幸婚姻中的女性,如何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摆脱一段糟糕的婚姻。本文承接上文,继续讲讲在离婚过程中,法律对于女性的权益保护。

法律对于离婚女性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法律对于离婚女性的财产权保护

其二,法律对于离婚女性的子女抚养权保护

其三,法律对于女性婚姻自主权的保护


妇女节普法专题 | 婚姻中女性的权益保护


01离婚女性的财产权保护


法律对于离婚女性的财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女性在婚前财产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的优势。尤其在《民法典》施行后,法律对于离婚女性财产权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加强。

1.彩礼和嫁妆是女性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彩礼是附义务的赠与,这里的附随义务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女方已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过,并且男方也没有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那么男方便无权撤销赠与。由于彩礼往往是在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给付给女方,所以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只要嫁妆是女方父母是在婚前给付给女方的,那么即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即意味着嫁妆是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彩礼还是嫁妆,在婚后往往会用于夫妻生活花销,或者逐渐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时间一久便难以区分。因此,如能在一开始就保持彩礼和嫁妆的“独立性”,如采取单独储蓄等方式,则更有利于在离婚时举证证明其为女性的婚前财产。

关于彩礼和嫁妆的详细法律解读,请见“彩礼和嫁妆都是女方个人财产?(一文读懂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意义!)”


2.男方存在过错时,女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里的“过错”在法律上其实是有严格限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五类: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男方因为以上五类“过错”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根据受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类“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的前四类“过错”基础上的新增内容。其实,除了前四类“过错”以外,在婚姻中还存在一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如出轨、赌博、吸毒、刑事犯罪等等,《民法典》虽然没有界定和列举第五类“其他重大过错”的类型,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新增条件,为无过错方因配偶的其他过错行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支撑。相信日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在司法解释中会进一步总结并明确“其他重大过错”的类型及具体认定标准。


3.“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写入《民法典》,无过错方女性可以进一步多分财产

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采取的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女方本身就是受到照顾的;同时,在《民法典》施行后,如果男方存在“过错”,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扩大离婚财产的分配比例。

很多女性可能更希望存在过错的男方可以净身出户,为此有些夫妻甚至签署了“忠诚协议”,约定了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条款。遗憾的是,《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纠纷法院往往不会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进行了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关于忠诚协议的具体法律分析请见:“聚焦 | 民法典生效,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4.男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方可要求多分甚至全分

离婚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行为,尤其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诉讼过程往往比较漫长。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男方动歪脑筋,比如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刻意挥霍,还有故意制作假的欠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等行为,女方均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求对男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女方的“家务补偿费”

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原婚姻法对于离婚时“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比较严苛,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财产“AA制”。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婚姻家庭并未采取这种婚姻财产约定制度,因此在离婚时想适用家务补偿制度也变得不可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AA制”的这一适用前提条件。在《民法典》生效后,无论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如何约定,只要其中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均有权向对方要求补偿。目前已经出现“女方请求家务补偿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司法案例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女方“家务补偿费”的详细法律分析请见:“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 | 《民法典》新规之“家务补偿费”


6.离婚导致女方经济困难时,可要求男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其实是一种离婚救济制度。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救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家务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离婚经济帮助(第一千零九十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如果女方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帮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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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离婚女性的子女抚养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子女尚且年幼,尤其是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

但是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按照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即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女方往往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对于尚且年幼的子女,女方往往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法院往往会优先考虑承担较多子女照顾义务的女方作为直接抚养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 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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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女性婚姻自主权的保护


1.女方被胁迫结婚的,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女方是受男方或者男方亲属胁迫而结婚的,女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

但是,这种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女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么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2.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女方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样,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有个疑问,什么是“重大疾病”?

《民法典》没有给出答案,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答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作出了解释。

该书认为,可撤销婚姻中隐瞒的“重大疾病”主要是指“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即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在《民法典》生效以前,这是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的规定,转而增加了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如未告知则可撤销婚姻。至于除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需要秉持审慎的态度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对于男女最大的不公平,就是女方要负责怀孕和分娩,为此女方要付出很大的时间、精力成本,身体也可能受到损害,同时还可能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的一段时间内,女性在身体上和心理上处于不稳定、波动性较大的状态,在此阶段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女性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此时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民法典》限制了男方在此阶段的离婚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女方的离婚诉权,女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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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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