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从“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315,从“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01消费者权益频繁受到侵犯的原因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能感受到,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在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利得到了立法支持,对于售假卖假、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强。

但是,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依然不是很满意,虽然毒奶粉、皮鞋胶囊等耸人听闻的报道逐渐远去,但是天价大虾、黑心导游等新闻犹在耳畔,更不用说“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几乎从未离开我们的生活。

何以如此?

答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高,这是导致消费者权益频繁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所谓违法成本,是指违法行为将要付出的承受法律制裁、接受行政处罚、进行经济赔偿等代价的总和。将实施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与遭受的惩罚进行对比,如果利益远远大于惩罚,那么违法成本便较低,该违法行为就会屡禁不止。

所谓维权成本,是指维权主体为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所付出的时间、经济、精力等代价的总和。将维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与维权行为耗费的时间、经济、精力等成本进行对比,如果耗费的成本大于获得的利益,那么维权成本便较高,消费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就会不强,侵权者就容易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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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霸王条款”的维权成本分析

就拿“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这种典型的“霸王条款”举例吧。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已经公开声明,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可问题在于,诉讼维权耗时耗力,生活中遇到的“霸王条款”虽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但是为此动用司法诉讼手段去维权,成本太高,如果不是损失太大,大多数人不会选择这种方式去维权

当然,还可以拨打消费者举报热线——12315进行投诉呀。

但是12315不是110,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确实会进行调查,但是不会立即前往处理。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当时就气愤难平,希望立即处理。然而主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时效性快则两三天,慢则一两周甚至更久。地方不同也会有所差异。一旦拖了好几天甚至一两周,很多消费者就会觉得为了这点“小事儿”花那么多时间、精力不值得,于是不了了之。

举证也是一个难题。商家精明得很,“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往往没有白纸黑字地写出来,如果没有在跟商家沟通中及时录音保存证据,事后也很难证明。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无论是投诉还是起诉,都面临维权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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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分析

OK,如果我抱着维权之决心,并搜集好了商家存在“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证据,同时积极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那么,商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是的,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就是最高的处罚了。而且,实际案例中罚款额度往往还没这么高,有些还只是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等不痛不痒的处罚。

目前,可以找到的处罚依据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这三部法规对于“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样的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最高处罚就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15,从“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04“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也许有人觉得,不就禁止自带酒水或者设置个最低消费,最高3万块的罚款,力度不小了。

试问,有多少消费者遇到此类霸王条款时会选择主动维权呢?主动维权的消费者,有多少会维权成功呢?维权成功后商家被处罚时,有多少会受到3万块的顶格罚款呢?

对于商家而言,相比长期使用“霸王条款”获得的利益,这点惩罚压根不叫事儿,况且惩罚还罕有发生。

仔细算算,商家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这也是为什么“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的原因

不仅仅是“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很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都比较低,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商家敢于知法犯法、不断违法的原因。

315,从“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谈谈消费者权益保护


0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其实,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如“麦当劳咖啡烫伤案”,美国一老太太去麦当劳买了一杯咖啡,在加糖时不小心将咖啡倾覆,因咖啡太烫而被烫伤,最后法院判决赔偿了64万美元的赔偿金,这64万美元中,仅2万美元为医疗、子女误工费等实际损失赔偿,其余都是惩罚性赔偿。

我国其实也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仅限于欺诈消费的最高3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的最高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的力度还不足以震慑贪婪的违法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也过于狭窄。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加惩罚性赔偿组成,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加强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一方面,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使得其不敢违法;另一方面,“超损失的赔偿”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间接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消费者积极维权,商家害怕违法,如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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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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