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普法专题 |“性骚扰”的法律救济

前言

临近“三八妇女节”,谨以“妇女节普法专题”系列文章,向全体女性同胞,致以节日敬意。

女性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延续起到的作用丝毫不亚于男性,但是在历史长河中,女性的地位和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近代以来,随着女性独立和思想解放,女性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女性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保障也日益提升。但是,社会中依然存在一些对于女性的不公正待遇和权利侵害的现象。

笔者从女性权利保护出发,著此“妇女节普法专题”,以期为女性权利之保护、侵权之救济普贡献绵薄之力。

本篇为“妇女节普法专题”第一篇——“性骚扰”的法律救济。


妇女节普法专题 |“性骚扰”的法律救济


01“性骚扰”的定义

近年来关于“性骚扰”的相关报道层出不穷,女性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遭遇到“性骚扰”的情况时常发生。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2010年),在工作、劳动、学习中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约占7.8%。还有各种民间的调查报告反映出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远高于此。

遇到“性骚扰”,要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首先应当理清“性骚扰”的概念和范围——到底什么是“性骚扰”,哪些情况属于“性骚扰”?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性骚扰”定义更为宽泛,把与性有关的评论、玩笑、暗示,以及与性相关联的淫荡的表情或者身体接触(例如触摸、爱抚、拧捏或者伤害等行为)均纳入性骚扰范围。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行为方式也有明确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综上,可以归纳出“性骚扰”的行为构成要件:

1.违背他人意愿;

2.以言语、文字、图片、视频、行为等方式;

3.表现出来与色情或性相关的暗示或要求。

只要是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行为,均可以视为“性骚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情况更常见,但是男性同样也可以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妇女节普法专题 |“性骚扰”的法律救济


02“性骚扰”的法律责任


根据“性骚扰”行为的恶劣程度,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责任是可以竞合的。即使侵害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1.“性骚扰”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性骚扰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性骚扰”行为还涉嫌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如果“性骚扰”行为侵犯到受害人隐私权的,受害人还可以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性骚扰”的行政责任

“性骚扰”行为如果严重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则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性骚扰”的刑事责任

“性骚扰”行为如果恶劣到触犯《刑法》的,则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性骚扰”行为涉嫌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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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性骚扰”的法律救济


1.严厉拒绝。遇到“性骚扰”,首先一定要严厉拒绝,表明态度并发出警告,切忌沉默和忍让。如果“性骚扰”持续发生,不要犹豫,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及时报警。当发现自己遇到“性骚扰”时,应当立即收集对方“性骚扰”的证据,然后及时报警,详细告知警方自己的被侵害过程并将证据提交给警方。警方会根据“性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侵害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立案调查。

3.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也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里的“单位”一般是指侵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所在单位,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俗称妇联)和企业的女工委在内的保护妇女权利的相关组织,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遇到“性骚扰”并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害人的行为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的,由于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被害人需要亲自去告发和起诉,法院才处理)的案件,受害人应当积极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害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报警后遇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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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性骚扰”取证注意事项


由于“性骚扰”的发生往往比较隐秘,导致“性骚扰”的取证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在“性骚扰”的法律救济中,证据是“性骚扰”侵害人定性和定罪的关键。因此,关于“性骚扰”的取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一定要作出表示不满或者反抗的意思表示。判断性骚扰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被害人的感受。如果被害人不对骚扰者的行为表示出不满或者是反抗的话,则无法准确地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性骚扰,并容易给骚扰者以狡辩的理由。因此被害人的明确反抗不仅是抗击骚扰者不轨行为的一种手段,本身也构成了表明性骚扰已经成立的一个重要证据。尤其是针对公共场合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及时、明确、公开的反抗是提请他人注意,共同见证性骚扰事情的有效方法。

2.主动取证。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受害人应当主动、积极地设计取证方法,并在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场合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可以通过使用各种秘密、保真的录音、录像设备来录制骚扰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通过偷拍、偷录取得的音像资料,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话,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无疑为受害人秘密取证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法律保障。

3.及时取证。及时取证既能够防止重要证据的灭失,同时也有助于保存证据的证明力。有时候性骚扰的形式可能仅仅是一句话,或者是一个手势或动作,对此通常都是采用人证的证明方式。对于由此产生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应当在证人或当事人记忆清楚、鲜活的时候及时加以固定。否则随着时间的拖延,既可能发生证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也可能会因为证人或当事人记忆衰退而无法准确地复述性骚扰的发生经过,进而影响该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4.证据的多样性。除了前面提到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以外,侵害人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移动通信设备进行“性骚扰”的原始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以及侵害人实施“性骚扰”所用的物品,比如色情内容或者性暗示的刊物、视频、照片等物品或者纸条、邮件等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受害人应尽可能保存充分且全面的证据,这样更有利于对侵害人行为进行定性和惩罚,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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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结语


打击“性骚扰”不仅需要女性挺身而出,勇敢站出来控诉骚扰者的罪行,更需要形成社会合力,从机制上加强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为女性维权提供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未成年人遭遇“性骚扰”的风险也需要特别关注。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更需要学校、幼儿园等组织提供健全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同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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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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