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中华帝国的法律》选读4

第五节 儒家和法家

虽然叔向还不能正式称为儒家人物,但他的信仰集中体现了儒家关于法律的观点,儒家是“封建”价值准则的坚定维护者,因此儒家坚决反对新事物——法律,尤其在法律刚出现的时候。后来,随着法律渐次巩固,儒家逐渐改变态度,勉强把法律作为一种不可避免的邪恶的东西接受下来。即使到此时,他们仍然认为,在理想的社会中,公布成文法是不必要的,甚至在未尽完善的政治状况下,以道德训诫和示范来实现政府统治,才是最主要的方法,而靠法律实现统治,只是次要的。

注:儒家观念的这一转变,瞿同祖《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中有详细讨论,见其书第六章第三节。

与儒家相对立,另一些人竭力为法律辩护,他们被称为法家。法家的绝大多数人,都不是具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思想家,而是一些实干家,包括行政官员、外交使者和政治经济学家。他们为愿意雇用他们的诸侯国服务。他们的目标直接而简单:在国内,建立一个在政治和军事上都很强大的政府,以废除封建特权,在国际上,则扩张领土,最终使互相对立的所有国家联结成一个单一帝国。

法家法律观的形成,不是基于“人权”,而是基于:为了有效控制日益增多的民众,法律是一种重要手段。在思想方法和手段方面,法家是一群真正的极权主义者,对民众,总是考虑如何加以控制。如果认为法家是不讲道德、只追求权力的政治家,也不公平,因为他们真诚相信,只有通过极权主义手段,才能在四分五裂的互相残杀的世界上最终实现统一。要问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他们会重复子产的名言:“吾以救世也”。

美国学者《中华帝国的法律》选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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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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