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中华帝国的法律选读2

第二节 法律、宗教和经济

在几个文明古国,早期成文法有一个显着特点,即法律的发展与宗教有紧密联系。并不是所有文明古国都建立了成文法制度,但只要制定成文法,通常都把神圣的渊源赋予法律,神圣的渊源表明,这些法律是由一个神或诸诸给予或展示给人类的。注14.

这种信仰构成犹太法和伊斯兰法的理论基础,以至它们不再要求进一步阐发推演。在世界上最早产生成文法的美索不达米亚,这种情形同样明显。如载有汉谟拉比(公元前1728--1686)著名法律的石柱上,浮雕图案表明:汉谟拉比接受正义之神沙马什的神圣使命,制定这些法律。在该法典的序言,汉谟拉比说:“安努(天神)与恩利尔(风暴之神)命令我为人类造福。我——汉谟拉比,虔诚敬神的君王,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注15.

在埃及,尚未发现古代成文法,很显然,这这是因为埃及法老认为自己就是生活在人间的神,他们的言语就是法,不再需要其他形式的法律。“作为神,他就是国家……普遍遵行的习惯法,就是法老的训令。……法律一经编纂,它的权威就会形成对法老个人权威的对抗”。注16.

在早期印度,也没有形成与真正的法律观念相对应的概念。类似的观念是“达摩(dharma)”,也被译作“法律”,准确地说,它表示“宗教法”,有一种神圣的含义。晚些时候出现的乔底利耶《政事论》(约公元前323),才形成世俗法思想。但这部书流传时间不长,孔雀王朝阿育王死后,这部书失传。从那时起,“在印度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就是这种以宗教教义为基础的法律,直至近代”。注17.

欧洲,柏拉图在《法律篇》开头处明确把法律起源归于上帝(注18)。罗马也是同样。虽然罗马法已经世俗化,但西塞罗强调“法律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也不是由人类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支配宇宙万物……,它是上帝的旨意”(注19)。

直到18世纪的英国,在有世俗基础的普通法流行了几百年后,它的法律理论里仍有这种观念。著名的《英国法释义》(1765年出版)的作者威廉·布莱克斯通认为:“神法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神法主要由天启书宣示于人类”,他要“努力促使世俗法律尽可能接近于上帝和自然昭示于人类的神法”。(注20)

在中国,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刘按这表明没有宗教性)

另一点值得注意,古代文明国家中,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如早期美索不达米亚地区贸易非常发达,这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有明显反映。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普遍承认私有财产”,重视“社会和宇宙的关系中的个人权利”。美索不达米亚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与这种对私有财产和个人权利的主张相关联。

在中国,最初促使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既不是宗教,也不是经济。经济发展,促使封建的中国社会产生成文法,起到一定作用,但当法律出现后,它既不维护宗教价值,也不保护私有财产。它的任务是政治性的,对社会施以政治控制。

第三节 古代中国的法律起源理论

中国法律中最重要的概念是“法”。法,通常是对实证法或成文法的统称。但也可以表示单独一项法律。“法”在成为法律用语之前,已普遍适用于其他场合。“法”的本意是式样、典范、准则,并引申为应遵循的方式、程序。从法的本意出发,形成中国法律理论的基本概念:法是最高统治者强制制定的、人们必须服从的准则。

中国法律中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刑”,在早期法律文献中,使用“刑”的概念比使用“法”的概念更普遍。刑表示罚,表示体罚。体罚是刑的最初含义。刑字在字形上,包括“刀”字,在制定成文法之前,存在着劓、剕、宫一类的体罚方法。成文法出现后,刑的含义有所扩大,不仅表示惩罚本身,也表示成文的禁令。谁违反这些禁令,他就得受到惩罚。刑的后一种含义至关重要,因为它已具备刑法的特征。刑的概念在早期法律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包括独立使用和作为法的替换词的使用——表现了古代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即:法就是刑,成文法的最初含义就是刑法。这种意识在中国一直保留到20世纪初。到1906年行政体制改革以前,政府的最高法律机构仍称作刑部。

第三个概念是“律”。在帝国时代(从秦开始)法律典籍中,律的概念非常重要。此前更早的法律文献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律很少出现。在帝国时代的法律典籍中,律作为专门名词,用于对法典的条款分类。在这种意义上,律也可称为“制定法”。律表示汇集了这类制定法的整部法律。在法律的含义外,律又是中国音乐的专门术语,它表示的音调构成中国音乐十二音阶的基础。律如何从音乐转化为法律含义,至今没有定论。注22.

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起源是如何认识的。中国的历史理论和哲学理论都有显着特征,即:注重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国的理论家阐释人类现象时,采用理性主义的原则,而不借助超自然的学说。早期中国文献中反映的中国神话,是很好的例子。在文献中,有一些零碎的史料表明,人们根据神话即是历史这一原则,将神话中的神、半神半人及妖怪们转虚为实,变成似乎在历史中确实存在过的贤明君主、英雄或叛逆者。注23.

法律也完全具有世俗性质。中国人最初以明显的敌意来看待法律,似乎法律是对人类道德的背叛,是对宇宙秩序的破坏。法律在其他文明古国有崇高地位,而中国古代却非如此。

注24:中国法律与宇宙秩序的关系,第一章第十一节和第六章第三节末尾、附录6:皋陶与中国早期法律。

尚书中的吕刑,提出了有关法(成文法)的起源,吕刑以公元前950年前后的周天子之口发布。吕刑成书,肯定在几个世纪后,准确时间难以断定。公元前4世纪时成书的墨子曾提到吕刑并加引用,可知,吕刑成书最晚在公元前4世纪之前。

吕刑认为法的产生,不是由于贤明君主,甚至根本不是周人的功绩,它认为,野蛮部落苗人发明了法,苗人在舜的时期(为公元前23世纪)颇为兴盛。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又说,很多无辜的人被苗人杀戮,苗人第一次实施了阉割、割腿、割鼻子等刑罚。上帝看到人类秩序的混乱,同情遭到杀戮的无辜百姓,因此消灭了苗人,苗人后代由此根绝。

这表现出对法的憎恶,反映了中国人在一定阶段(公元前6世纪或5世纪)对法律的看法。在这阶段,成文法是新奇东西,因此人们抱有怀疑态度。在其后几个世纪里,随着法律的逐渐流行及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人们对法律的起源提出了各种非神话的和严肃的社会学的解释。

对法律不再持有鄙意,但仍然同意苗人创造法律的解释。有三个例证。第一个是前帝国时期(前3世纪),两个是汉朝(前2世纪和1世纪):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别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商君书·君臣

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者,非天坠,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淮南子·主术训。

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也。--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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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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