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老子》明太祖注第七十四章

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纵放情欲,为什么会动之死地?当然是因为危害了别人的利益,而受到惩罚。由谁按照什么规则来惩罚之?当然是国家机器中的镇压工具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惩罚恶人。这种惩罚,就是无为之中的有为,老子治国,亦将“执而杀之”,谁说老子不是无为?然而刑杀并不能完全制止犯罪,所以国家的无为之治,还不能只靠刑杀一种手段,还必须有其他的手段,如道德的教化之类。这就是现代人所说胡罗卜加大棒的政策,或如古人所说的宽猛并济。无论是宽是猛,治理国家都不可缺少此两手。所以老子讲无为,具体来看,也是有所作为。

明太祖注:民不怕死,乃以极刑以禁之,是为不可。若使民果然怕死,国以此为奇。老子云:吾岂不执而杀之?噫!畏天道而孰敢。

明太祖在为老子作注之前,曾从老子书中受到教诲,如他在注序中说:“见本经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而惧之?’当是时,天下初定,民顽吏弊,虽朝有十人而弃市,暮有百人而仍为之,如此者岂不就经之所云?朕乃罢极刑而役之,不逾年而朕心减恐。”可见明太祖对老子是活学活用,立竿见影,所以他的注释,更能深入一层,值得重视。宋徽宗提出民有常心的问题,很有意义。什么是常心?如何保持民众的常心?这应该是最高统治者所要弄清的问题。使民保持常心,相信天下可以大治,而无大乱。但这不仅仅是精神的问题,还与物质有关,即让民众生活得满意,才能使其常心不乱,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天下的太平。清世祖要让民安于大道之中,乐生畏死,只杀少数奇邪之人。其实民众根本无为懂得大道,更谈不上安于大道之中。不过乐生畏死,则是民众的普遍心理,而不怕死的奇邪之人,也不过是某种环境刺激使然,并非他本性乐死厌生。


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矣。

前文说到了杀,于是就有由谁来杀的问题。老子说有专门司杀者,但未说明这是谁。唐玄宗解释说,司杀者就是天,而帝王不可代天杀人。天如何杀人?从来没有见过。只见过自称遵照天意杀人的朝廷。中国人有句俗话,叫做“天杀的”,也只不过盼望如此。其中的含意不过是说,此人所作所为,不合天理,必受惩罚。若实际中此人被朝廷杀了头,也说成天杀了他。中国又有替天行道的说法,亦不过替天惩罚恶人之意。归根结底,天杀还是人杀,而非天杀。但人杀是否真正合乎天意,就不能肯定了。不能真正合乎天意的刑罚,才是老子所说的代司杀者杀,代大匠斫。若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谁说不是天杀?

明太祖注:王者陈纲纪,各有所司,司之以道,民有可罪者,乃有司责之,官守法以治之,然如是犹有过误者,故违者君有所不赦。天地以司君,君乃代天而理物,若或妄为,其有救乎?即人主不赦过误,故违者是也。

下的无为,就是上的无为。有了下的有为,上才能无为。所以上的无为,仍是有为。只不过不由自己来为,而由其下来为。所以治天下,不能毫无作为,让手下来为,帝王自己不为,这就是老子所说的无为。西汉初年,号称无为而治,就是这种无为。明太祖说王者陈纲纪,各有所司。这各有所司,就是下的为。杀有罪者,是有司的为,官守法以治之,也是有司的为。这些都是有为,关键在于是否司之有道。司之有道,就可称代天以治物。代天治物,就是有为而无为。清世祖也明白,问题是不能妄用斧斤,人主代天司杀,杀必合乎道,否则就是代大匠斫木,必伤其手。

细读《老子》明太祖注第七十四章

细读《老子》明太祖注第七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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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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