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中华帝国的法律》选读10

第十一节 法律与宇宙和谐

在卷首就已谈到,中国人历来将法律看作个人行为违反道德规范或宗教仪式以及由于暴力行为而引起社会秩序紊乱的补救手段。中国人还认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对宇宙秩序的破坏。在他们看来,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法律的这种观念很难在儒家形成。因为在儒家看来,法律本身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种观念也不会来源于法家,因为法家十分自觉地利用法律这一手段来毁坏或改造旧的社会秩序。有关法律的这一认识,只是中国古代一个著名命题:“天人合人”的一个方面。人合一的概念为中国古代诸多思想家接受。在道家哲学中,这一命题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精细的政治理论,道家学说是宇宙论者或自然主义论者的创造物。他们用阴与阳这一正一负的两种宇宙原则相互间的永恒作用和五行的概念来解释所有的现象: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这一类思想家的基本看法是,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通过无数的相关物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其中任何一方的秩序紊乱都会引发另一方相应的不安定。如,统治者沉溺于女色,就会使人类社会中阴的因素占据优势地位(阴代表女性),转而导致自然世界中的阴的因素的抬头。水是阴在自然界中的关联物之一,因此,阴因素的抬头就有可能表现洪水泛滥成灾。为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统治者要提高自己道德上的修养,务使各种社会制度与自然的秩序协调一致,并且通过颇具迷信和巫术色彩的祭祀活动,维持宇宙秩序的和谐。

在帝国时期建立之前的最后两个世纪中,道家学说逐渐完善、发展,在汉朝达到极盛。在汉代,道家的部分内容为取得官方正统地位的儒家所吸收。这时,以儒家学说为理论基础而建立的政权,接受法律作为其统治工具,法律儒家化也逐渐拉开序幕。法律儒家化是指法律逐渐与儒家所倡导的礼的概念相融合。与法律儒家化同时,还有一个与之类似的法律自然化的过程,即法律与自然的变化相适应。

与法律儒家化相比,法律自然化很少直接表露出来。要察知这种自然化过程,在某些行政措施里--如特赦,它经常是根据对自然现象的考虑而发布--要比在法律中容易一些。尽管如此,迟至清代,法律自然化的痕迹仍能从法典中看到。大清律例中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杀人案审判中的复仇的概念就是一个典型(参见本书第六章第三节)。

在司法程序方面,可以看到法律自然化的重要例证。这一例证涉及人们的一种信仰,即执行重要的判决,尤其是执行死刑,只能在秋季和冬季,因为这是万物凋零和死亡的季节,在春季和夏季,万物复苏,茁壮成长,执行死刑应完全避开这两个季节。

早在帝国形成之前,在秋冬行刑的思想就已产生。在公元前240年之前不久写成的《月令》,已零星记载了这一思想。这部体现自然主义的历书,对一年中的每个月逐次解释:该月的自然状况如何,与之相应,人们应从事何种活动,如果人们的行为发生错误,该月将会发生何种灾害。《月令》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有如下:

在春季第二个月,应将囚犯的枷锁除去,并应停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

在夏季第一个月,只能对轻微案件进行宣判,

在夏季第二个月,官府不得执行刑罚。

在秋季第一个月,应将法律、监狱、镣枷准备好,各种处罚应照章执行,因为此时,天与地开始变得严厉了,

在秋季第二个月,应更严厉地执行各种刑罚,

在秋季第三个月,判决和执行刑罚都应加快速度。

在汉朝,死刑的执行及重要的诉讼活动限制在秋季冬季举行,已经不仅是一种观念,而是人们的实践了。

除了春季与夏季禁止行刑外,汉代--后来一样--已开始禁止在夏至和冬至时执行刑罚。尤其是冬至禁止行刑。夏至和冬至这两天在中国人眼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这两天中,阴与阳互相转化。为了避免对宇宙秩序的转化形成干扰,在夏至和冬至的前后数天内,政府活动应暂时停止,执行刑罚的活动包括在这些暂时停止的活动之中。

公元653年的唐律扩大了禁止行刑的日期范围。因为当时极为流行的反对杀生的佛教的影响。如从立春(约公历2月4日)到秋分(约公历9月23日)七个多月。这就将以前春夏两季禁止行刑的停刑日延长到秋季开始的头6个星期。阴历一月、五月、九月,是佛教的斋戒月。24个节令日,其他一些固定的献祭日和节日。据近代学者统计,这类献祭日和节日在唐代达全年总天数的53%。佛教每个月内的十天的斋戒日。阴雨天和夜间。

停刑日有许多交叉重合,据粗略计算,每年允许执行刑罚的日子有两个月,甚至有可能不超过一个月,与儒家思想相一致,法律又规定,对于叛逆罪及奴婢杀死主人的犯罪,不适用上述停刑日的限制。叛逆行为及奴婢杀死主人的行为,是对社会秩序和宇宙秩序的严重破坏,属于元凶极罪。即使违背自然主义原则而在停刑日执行刑罚,也比耽延处理更合乎天理。

唐律停刑日的规定,到明代仍保留。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对这种停刑日进行了变更。停刑日天数大大压缩。在清代,法律规定的停刑日包括:春季的第一个月,夏季的最后一个月,冬至前第10天至冬至后第7天,夏至前第5天至夏至后第3天。总计停刑日期不足三个月。

有人认为,从各个皇朝的法典中,可以看出各朝社会价值观和政治价值观的历史演变。从各个皇朝的法典中,也可以看到有关宇宙信仰观念的演变。明清法律的突出变化表明,较之明代,清代的天人合一观已大为淡薄。天人合一信仰的衰落,在不同的领域里也有同样的变化:在把中国人关于宇宙和谐的信仰以图示方式发挥到极致的中国风景画里,变化趋于停止,最后,这些风景画中已没有情感,成为一成不变的了。

美国学者《中华帝国的法律》选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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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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