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和庶民犯罪会如何处罚?秦朝:庶民无伤大雅,官吏具五刑

引言

国家律法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威慑犯罪最强有力的武器。

中国古代,人们被分为三六九等,社会地位不同,律法的适用上也不尽相同。

这一点在官吏犯罪上最为突出。

官吏作为国家行政的主要力量,上牵涉皇帝利益,下联结民生福祉,所以各朝各代对于官吏的限制尤为看重。

秦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官吏是统治者用以稳定国家,安抚民众的重要话事人。

而汉朝遵循沿用秦朝大部分律法和制度,但又不完全一致。

想要了解两个朝代之间的异同,从官吏犯罪惩治方法上便可探知一二。

谋反、欺君大罪怎样定刑

官吏犯罪与普通民众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因为二者涉及层面十分悬殊。

普通民众大多属个人犯罪,以杀人、盗窃、抢劫等居多,于国家安全、政权稳定上无伤大雅。

当然,某些朝代也爆发过农民起义的事件,但那毕竟是少数,在此可以忽略不计。

而官吏犯罪一般以谋反、渎职、贪污等罪行为主。

桩桩件件皆与国本挂钩,轻则损害吏治公信,重则颠覆政权,以致改朝换代。

其中,统治者最为忌惮的自然就是谋朝篡位这样的大罪,

历朝历代,皇帝对于臣下谋反的态度都是一样,即赶尽杀绝,绝不姑息。

在秦朝时期,一旦查实某位臣子有谋反行为,会被判处“具五刑”的惩罚。

我们最为熟悉的便是,秦朝李斯被赵高构陷“通匪谋反”。

根据《史记·李斯列传》:“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李斯

由此可见,秦朝对于谋反罪行惩罚之重,不仅当事人遭受极刑,就连家人也被牵连其中。

汉朝承袭秦朝的律法制度,在谋反大罪上,两者的惩罚方式基本相同。

《二年律令》中有:“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世。”

在汉朝谋反的官吏同样会被腰斩,同时祸及族人,“弃市”基本等同于秦朝的“夷三族”。

两个朝代对于谋反唯一不同的是,汉朝取消了“具五刑”的惩罚,但是基本大同小异。

可见,秦汉两朝处理这种威胁国家安全的罪行都是重拳出击,杀伐果断。

还有一个相同点是,两个朝代在处理罪犯的时候,都有特定的法律程序,并非杀之了事。

而且两朝的司法程序大致相当,基本都是“首‘告’‘劾’,次‘讯’诘,又次‘诊’‘问’,再次‘鞫’‘审’,最后‘当之’”。

完成这样一套流程之后,如果案件还有疑问,那么还要继续上报有司,继续审理。

就秦朝来说,就算是在二世胡亥时期,朝廷法律日益混乱,超纲废弛,对李斯罪行的判决也是经过了层层的审判后,才最终定论。

除谋反大罪,欺君在秦汉时期也是一项重罪。

登上权利顶峰的人,坐享天下,对人间的眷恋自然比旁人多了三分,都渴求长生不老。

这也就给了许多有心人可乘之机。

以秦始皇为最,当时有很多方士欺骗嬴政,称蓬莱仙山之上有神仙居住,而且手握长生药。

他们愿为陛下效劳,将长生之药取回来。

秦始皇听信方士之言,赏赐其金钱地位。

但是结果无一例外,都落得个财药两空的结局。

而这些胆敢欺君的方士最终的下场,从坑儒中便可知一二。

实际上,著名的“焚书坑儒”坑杀的大多都是欺君罔上的方士,并非全是读书人。

秦始皇

汉朝汉武帝时期,也出现了同样的谎言。

《史记·孝武本纪》中有一个叫做栾大的人,对汉武帝道:“臣尝往来海中,见安期,羡门之属......”

汉武帝听了栾大的言论,便封他为五利将军,命令其到海上寻求长生仙药。

不过栾大的谎言没过多久便被汉武帝识破了。

《汉书》记载元鼎五年:“乐通侯栾大坐诬罔要(腰)斩。”

可见汉朝初期对于欺瞒皇帝的罪行的惩罚也是极重的,与秦朝基本一致。

到了东汉时期,欺君之罪的惩罚才开始逐渐减轻。

《后汉书》记载汉灵帝熙平二年:“沛相师迁坐诬国王,下狱死。”

虽然还是被处以极刑,但是至少死法,比起腰斩要轻的多。

由此可见,各个朝代的量刑标准也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动着。

不过,古代官吏犯谋反和欺君大罪的还是少数,比较常见的犯罪是渎职。

擅自为之恐是大罪

渎职,指的是官吏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危害政治生态的不法行为。

首当其冲的便是“擅权”。

官吏手中的所有权力都是国家和皇帝赋予的,行使权力的时也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越权。

秦律规定:“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所主。”

无独有偶,汉律也有类似的条文:“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

皇帝作为古代社会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着不容置疑的权威。

官吏的任免也都必须要经过皇帝的审核和同意。

《睡虎地秦简》中记载了官员擅自越权的惩罚:“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

秦朝经过商鞅变法,法家思想深入人心,也被历代统治者所沿用。

也正因如此,秦朝讲究万事都有法可依,并以法为准绳。

汉朝则是不然。对于官员擅权一事,虽然也有相应的法律,但在实际中,其处置结果更多还是依照皇帝意愿决定刑罚标准,并不完全依法行事。

比如《后汉书》记载:东汉名臣韩棱没有经过皇帝允许,擅自行使了郡守的职务。按照汉朝律法,韩棱应该被判处禁锢。汉显宗却念其铲除窦式一族之功,便没有依照律法惩处他,而是下诏赦免了韩棱。

这便是秦汉之间关于“擅权”之罪的差异所在了。

秦朝重视律法,凡事以法为先,皇帝虽然是王朝的最高话事人,但是也很少做罔顾律法的决定。

汉朝则重皇权轻法律,皇帝可以随意赦免任何犯罪的官吏,这就对律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的削弱,并不利于国家构建清明的政治生态。

除了对罪吏从严处置的原则外,赋予为官者特权,是封建律法的区别待人的重要体现。

而这些特权这也正是人们争先恐后进入仕途的目的之一。

特权与为官者的微妙关系

以官吏角度来说,秦朝官吏的特权主要表现在赋税和徭役的减免。

在秦朝为官,可以减免上交的赋税和免招徭役。

除了为官者本人可以享用这样的特权,其族中子弟也同样适用。

而在汉朝,官吏可以通过掌握的政治优势,通过特权进行不平等的交易。

比如汉初时期,丞相萧何便倚仗手中的权势“强贱买民田宅数千人”。

此外,汉朝官吏的特权,还体现在其死后,国家的优待之中。

普通人去世,家人为其举行简单的葬礼,邀请亲人吊唁就可以结束了。

穷苦人家可能连葬礼都无法举行,卷个草席就地埋葬,也就草草了事了。

而汉朝对于那些功勋显著的官吏的丧事极为看重。

为了彰显他们生前的地位和功劳,皇帝都会追赐这些官员封号,并为其举办隆重的送葬仪式。

以封狼居胥的霍去病为例。他逝世之后:“上悼之,发属国玄甲,军陈自长安至茂陵,为冢象祁连山。谥之并武与广地曰景桓侯。”

由霍去病的葬礼规格和谥号来看,汉朝对于有功之臣是绝不吝啬的。

而这种情况秦朝虽然也有,但远没有汉朝隆重。

关于官吏的特权,秦汉两朝相比之下,汉朝表现的更为丰厚一些。

当然,这也有可能是秦朝刚刚一统,各种制度还没有完善确定。

而汉朝承袭秦朝的制度,并加以修改和完善,相应的官员福利自然要比秦朝丰富完备的多。

结语:

官吏作为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主要动力,其本身便具有影响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要地位。

官吏犯罪远比普通人犯罪影响深远。

轻者扰乱政治清明,破坏国家法制,造成不良影响。

重者,像赵高、秦桧之属祸国殃民,导致民不聊生,甚至国破家亡。

制定完备切实可行的法治制度是制止官吏犯罪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现代社会官吏渎职、贪污的行为仍然存在,随着以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行和实施,相信未来一定会是海晏河清。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后汉书》

《睡虎地秦简》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5

标签:秦朝   官吏   后汉书   史记   方士   无伤大雅   庶民   汉朝   朝代   罪行   特权   皇帝   古代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