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一)该条意见解释了为什么要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说明:说白了就是实际控制人的稳定直接影响到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经营的稳定。

(二)同时,该条意见阐述了该怎样去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说明:怎样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呢?思路为:

1、股权投资关系;

2、控制权实际情况。

二、后述是阿尔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监会对其有关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及答复进行分析。

(一)证监会问题

“认定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为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及其合规性,并结合本次发行前后主要股东持股比例的预计变化,进一步论证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是否将导致发行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并充分提示控制权风险”。

说明:该问题有两个问题点,

问题1、认定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为实际控制人具体依据的什么及其是否合规性?(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问题2、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发行的影响)

(二)公司答复

(证监会问提:1、认定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为实际控制人具体依据的什么及其是否合规性?)

1、认定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为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及其合规性(从“1、股权结构;2、实际控制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1)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在股东大会决议方面,宣奇武及刘剑合计控制发行人15.9105%的股份表决权。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何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均较低,宣奇武及刘剑合计可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远高于其他的主要股东,因此,宣奇武其配偶刘剑能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

(从意见第1号描述的怎样认定实际控制人“1、股权投资关系”方面进行解释)

(2)根据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组成情况,在董事会决议方面,发行人目前7名非独立董事中,4名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阿尔特投资提名(其中宣奇武及刘剑分别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及董事),剩余3名董事分别由投资人提名,因此,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能够对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

实际控制情况:对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

(3)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发行人目前的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宣奇武及两名独立董事担任,因此宣奇武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能构成重大影响;

(实际控制情况: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能构成重大影响)

(4)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发行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情况,宣奇武及刘剑分别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及董事,刘剑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同时发行人现任总经理张立强亦为宣奇武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因此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

实际控制情况: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

(5)宣奇武为发行人创始人,对发行人的战略选择、经营影响较大(实际控制情况)

(6)为巩固宣奇武及刘剑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宣奇武、刘剑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了如下承诺

“一、自阿尔特设立以来,承诺人一直系阿尔特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人承诺将确保对阿尔特的实际控制地位,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且将来亦不存在放弃对阿尔特控制权的计划和安排;

二、承诺人将实时监督并督促阿尔特其他股东切实履行其作出的如关于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不谋求阿尔特控制权的相关承诺(如有),必要时将积极采取包括要求监管部门督促其履行、法律诉讼在内等一切合法措施要求其切实履行该等承诺;

三、承诺人将确保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所合计持有阿尔特的股份比例维持第一大股东地位,如其他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如有)或者其他第三方(包括其控制的企业)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者认购公司新增股份导致上述主体合计持有的阿尔特的股份比例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所合计持有阿尔特的股份比例相近时(如股权比例差额不足公司总股本的1%),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将通过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或参与认购公司新增股份等增加承诺人及/或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所合计持有阿尔特的股份比例,以保证其总持股比例始终高于其他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如有),以维持承诺人对阿尔特的实际控制地位;

四、承诺人将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以切实维持或巩固其实际控制人地位。”

(实际控制情况:做出承诺巩固宣奇武及刘剑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7)除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第一大股东阿尔特投资外,发行人其他合计持有发行人34.9119%股份的股东均已承诺不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等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①该等股东均系财务投资人,其投资阿尔特的目的系为获取财务投资回报,自入股阿尔特以来从未且将来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单独及/或共同谋求阿尔特的实际控制权;

②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与阿尔特的其他股东及/或其关联方之间并不存在诸如委托及/或征集投票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悦达投资与悦达绿色发展基金除外)、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一致行动或类似安排,且将来亦不会签署类似协议或进行类似安排;

③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不存在且将来亦不会进行超越阿尔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干预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决定或通过其他形式实际参与阿尔特的日常经营管理的活动

(实际控制情况:其他股东关于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综上,从适用意见第1号认定实际控制人思路:“1、股权结构;2、实际控制情况”两个方面认定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理、合法合规。

(证监会问提:2、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从“1、股权结构;2、实际控制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1)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91,697,622股(含本数),按照发行上限,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刘剑的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按照发行上限,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刘剑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为13.7017%,虽然较本次发行前有一定程度的稀释,但由于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宣奇武、刘剑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仍明显高于其他股东

(从意见第1号描述的怎样认定实际控制人“1、股权投资关系”方面进行解释)

(2)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构成重大影响并控制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实际控制情况)

因此,从适用意见第1号认定实际控制人思路:“1、股权结构;2、实际控制情况”两个方面认定宣奇武及其配偶刘剑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欢迎大家提意见,谢谢关注及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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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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