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IPO关于董事、高管人员变动。

一、相关要求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06月修订)

问题17、根据首发办法,发行人需满足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如何对此进行核查披露?

答: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

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

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说明:2个判断标准:

(1)变动比例。

(2)是否对生产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例外:

(1)应视为重大变化

如果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变化。

(2)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案例

案例1:

背景: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大,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只有A一人,2019年12月新增4人,新增人员中3位是2018年才加入公司。

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原财务总监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背景;(2)结合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员的背景说明该等变动是否属于两年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答复:

(1)公司原财务总监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背景

公司原财务负责人为B,2018年7月,公司聘任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9年12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主要原因及背景为:2018年7月,D向公司增资后,为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公司聘任了具备上市公司任职经历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士C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尽管B不再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其仍系公司员工并担任高级财务经理,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结合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员的背景说明该等变动是否属于两年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公司最近两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增加董事会席位、选举董事、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相关董事辞职而增补空缺董事席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不存在离职的情形,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因此,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属于最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最近两年不存在离职的情形,公司生产经营稳定

案例2:

问询: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2年内曾发生变动。请发行人以列表的形式补充披露前述变动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变动情况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6的规定。

回复:

(1)前述变动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两年董事任职变化情况如下:

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公司最近两年监事任职变化情况如下:

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公司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化情况如下:

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2)前述变动情况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6的规定

按照规定,公司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原因如下:

①董事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2年内,公司的董事合计变动7名,其中除新聘任3名独立董事外,其余4名董事变动均系由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发生变化,离任董事及接任董事均代表深核实业,未对公司董事会的运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增加公司独立董事主要是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而发生的正常变化。上述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2年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变动2名,该等变动主要是由于2017年12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未及时聘请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2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聘任2名高级管理人员,2名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内部培养产生,该等变动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不大,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最近2年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总人数(包括离职及现任,剔除重复人数)为13人,其中剔除重复人数后的总变动人数为9人。变动人数中,4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均系因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变动所致;新增的2名高级管理人员均自2015年起或之前加入公司,为内部培养产生;剔除上述情况后,公司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为3人,占最近2年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总人数(包括离职及现任,剔除重复人数)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变动人数及变动比例不大,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最近2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审核问答》问题6的规定。

变动人数及比例不大

案例3:

背景:

招股说明书披露:

1、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由清华大学教职工兼职的情况。A在2019年11月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19年11月后担任公司董事长和首席科学家职务,并于2020年9月在清华大学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目前全职在公司工作。同时,目前A担任清华大学某研究院副院长。B和C在2020年3月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于2020年9月在清华大学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目前全职在公司工作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时,上述人员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公司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A累计获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超过100项。

问询:

1、上述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发放、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

2、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清华大学和清华大学某研究院等对职工兼职及投资等规定,说明上述人员兼职及投资等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是否已取得相关方确认;

3、上述人员是否签署保密协议、相关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结合上述1至3情况,充分说明是否符合独立性的要求,相关事项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5、A获得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是否均应用于发行人,应用于发行人的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A获得的发明专利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专利情况,相关专利目前产业化应用情况,其对相关专利未来应用的安排,结合分析对发行人未来业务的影响。

回复:

问询1:

自报告期初至2020年9月,A、B、C为清华大学教职工,三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在清华大学,由清华大学为其发放薪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三人于发行人兼职、签署劳务合同、领取劳务报酬。

2020年9月,A、B、C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与清华大学签署了《离岗创新创业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间,清华大学仅保留其人事关系,不负担其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由于三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由清华大学开立、维护,因此清华大学在向三人发放基本薪酬、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于每个自然年年末由公司向清华大学返还。

2020年10月,A、B、C分别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全职在公司处工作。

前述“离岗创业”,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离岗创业分为两个部分:离岗是指相关人员在原单位办理离岗手续、变更聘用合同,原单位仅保留人事关系,不再安排教学、科研任务考核,也不再负担其薪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创业是指离岗人员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全职工作。因此,高校教职工经办理离岗创业并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后,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全职员工。

问询2:

1、经查询,涉及高校教职工兼职和投资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综上,根据高校教职工(含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对外投资及兼职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普通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业事宜,法律法规未做限制性的规定。并且,普通高校教师及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

根据清华大学出具的相关说明,A、B、C三人在清华大学不属于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在征得清华大学同意后,可以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

2、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某研究院对职工兼职及投资的规定

根据《清华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管理规定》(清校发〔2018〕39号):“第八条教职工因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到企业任职的,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学校对教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给予支持。教职工从事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的离岗创新创业活动,参照校外兼职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原则上教职工(或所在研究团队)应当为相应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

经访谈清华大学人事处了解,清华大学无关于普通教职工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根据清华大学出具的《关于A、B、C在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及任职情况的说明》:“A、B、C为清华大学教师,不属于本校党政领导干部,三位教师因科技成果转化在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兼职及办理离岗创业的情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校有关规定。我校对A、B、C在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行为及在该公司任职情况无异议。”

根据清华大学天津高端装备研究院出具的《关于A投资及任职情况的说明》:“本院不属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亦不属于党政机关,A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亦不属于本院全职在编人员,其对外投资行为及在企业任职情况不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和本院有关员工投资及在企业兼职的限制性规定,本院对其投资行为及在企业任职情况无异议。”

综上,A、B和C三人不属于高校党政领导干部,报告期内在公司兼职属于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符合国家鼓励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业及兼职的相关法规政策,符合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天津高端装备研究院的相关规定。

问询3:

报告期内,A、B、C与清华大学签署的《聘用合同书》中包含“承担保护清华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的相关约定,除此以外,上述三人均未与清华大学签署其他保密协议。根据清华大学出具的《关于合作研发的声明函》:“我校与发行人在过往合作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研发任务分工、相关研发经费分配、研发成果权利归属明确;发行人有独立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条件、研发设备等,不存在利用学校的研发条件、研发设备和学生、教师或科研人员等,为发行人负责的研发环节进行研发,也不存在发行人在学校任职相关人员违反学校规定将研发成果直接交由发行人使用的情形。”鉴于A、B、C为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教职工,在其办理离岗创业手续之前上述三人属于在发行人兼职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按照清华大学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学校师生从事学校分配的工作所申请的专利为职务发明,应将学校列为专利申请人。此后,上述三人于2020年9月在清华大学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并在公司处全职工作。针对与上述三人相关专利或专利技术,清华大学已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公司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1、清华大学分别于2013年4月发行人有限设立时、2019年6月发行人有限第一次增资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将其独有的30项专利、15项专利作价出资入股公司。

2、清华大学与公司于2013年8月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并于2020年8月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将其独有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48项专利授权公司独占使用。

3、清华大学与公司于2020年9月签署《技术许可合同书》将双方共有的59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公司使用,并于2019年、2020年7月分别签署《技术开发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共三份),约定自2019年1月1日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合作研发形成的共有专利或专利技术商业使用权由公司独占使用。

综上,A、B、C在清华大学任职期间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但清华大学已通过作价出资或签署相关协议等方式,保证公司对相关专利或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上述职务发明情况不会对公司技术独立性及业务开展构成不利影响。

清华大学与A、B、C三人之间及与公司之间,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问询4:

结合上述(1)至(3)情况,充分说明是否符合独立性的要求,相关事项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A、B、C办理离岗创业前的劳动人事关系均在清华大学,三人于离岗创业前在公司兼职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某研究院相关规定。2020年9月三人均依据有关规定在清华大学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根据三人与清华大学签署的《离岗创新创业协议》及清华大学人事处出具的关于三人离岗创新创业考核方式的说明,A、B、C三人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全职在公司处工作,其年度考核由公司提供考核意见,学校按照该考核意见计入档案考核结果,不再另行安排工作与考核。截至公司本次IPO申请受理之日,公司主要管理、核心技术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已保持独立,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从A、B、C在清华大学任职期间形成的专利等无形资产权属和使用权情况来看,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清华大学保密相关规定的情况,职务发明形成的清华大学独有或共有专利等无形资产已通过作价出资或签署相关协议等方式保证公司对相关专利或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截至公司本次IPO申请受理之日,公司的核心技术及资产权属与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问询5:

(1)A获得的已授权发明及在发行人处应用的情况,不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A获得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共计134项。其中,117项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专利已应用于公司,该等专利公司为专利权人或清华大学已独占许可授权给公司,故应用于公司的专利不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另外17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清华大学,因与公司业务不相关或相关性较弱未应用于公司。

(2)A获得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情况,目前的产业化应用情况,其对相关专利未来应用的安排

A获得的发明专利中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共有117项,已全部应用于公司。其中64项专利已应用于公司的商业化产品中,24项专利应用于公司的在研产品或模块,29项专利作为公司技术储备,尚未应用于公司产品。已应用的发明专利中有86项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专利,因此A获得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产业化应用情况良好。对于已产业化应用或已明确应用于公司的相关发明专利,该等专利公司为专利权人或清华大学已授权公司独占许可使用,授权专利许可期限至专利失效,未来应用的安排为继续实施该等专利。

(三)对发行人未来业务的影响

A获得的134项已授权发明专利中117项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已在公司应用,其中86项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专利,相关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公司已应用的A发明专利,公司将依据相关协议或专利权属使用,前述发明专利将在公司未来技术迭代升级和业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4:

背景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6月1日,发行人决定免去LowHanGuan的董事职务,同时委派KohTatSeng担任公司董事。2019年4月29日,发行人决定免去KohTatSeng的董事职务,同时委派ChinKimFa担任公司董事。在此期间发行人董事会人数为3人。2019年7月8日,发行人决定委派蒋立担任公司董事。2020年3月18日,发行人聘任ChinKimFa担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此前未单独设置财务总监,财务相关事宜由A会计机构负责人B负责。公司其他人员变动为新增人员。

问询: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对公司影响。

请发行人结合《审核问答》第6问的相关要求说明上述人员变动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回复: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6月1日,LowHanGuan的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系由于集团私有化之后其出售所持集团全部股份并辞去集团非执行董事职务所导致。2018年3月集团私有化退市之前,LowHanGuan系集团的股东并担任集团的非执行董事及发行人的董事,集团私有化后,LowHanGuan出售了其持有的全部集团股份并辞去集团非执行董事职务,同时,LowHanGuan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LowHanGuan此前受发行人委派担任发行人董事,但并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

LowHanGuan退出后,发行人委派当时担任集团财务总监的KohTatSeng继任发行人董事。KohTatSeng于2019年4月因个人原因于辞去集团董事职务,因此发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免去其发信人董事一职。由ChinKimFa继任集团财务总监,同时继任发行人董事。C于2019年7月进入发行人董事会并任发行人董事长,系由于发行人被计划为境内A股上市的主体。此后,发行人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进一步优化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发行人任命ChinKimFa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ChinKimFa于2014年加入集团,在被任命为发行人财务总监一职之前,在集团负责财务工作,且自KohTatSeng辞职后即担任集团的财务总监一职。此外,ChinKimFa具备上市公司工作经历,因此将其任命为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在有限公司阶段未单独设置财务总监一职系由于发行人原本为集团体系内的子公司,集团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在集团层面设置了财务总监一职。

除上述人员变动外,公司其他新增人员为:1、股改后任命的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018年10月新增研发人员D,后认定其为核心技术人员。前者系为了优化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后者系为了提升公司综合研发能力。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总人数为16人。近两年内变动2人,新增12人。新增人员主要系股改后优化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导致,除独立董事以外,新增人员均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该等变动均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审核问答》第6问要求如下:

“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对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2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上述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变动后新增的上述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原则上不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果最近2年内发行人上述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上述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总人数为16人。近两年内变动2人,新增12人,新增人员主要系股改后优化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导致。除独立董事以外,新增人员均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该等变动均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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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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