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事项后:
1、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2、交易所对重大事项及时处理:
(1)不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2)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出具明确意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3、证监会:
(1)可能影响:暂缓、暂停。(可能)
(2)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撤销注册(停止尚未发行、还原已发行)。(已确认不符合)
见下图:
法律原文条款如下: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公司债券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公司债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债券持有人。
页面更新: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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