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说明:回购方式未做强制要求。为了减少注册资本回购的股份需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完成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说明:不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因为回购的股票实际是合并对方持有的,非不特定对象。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说明:应该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说明:不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因为回购的股票实际是异议股东持有的,非不特定对象。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说明:应该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说明:应该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意:(三)、(五)、(六)三种回购情形,公司合计持有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0%。
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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