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通道”落地,“两定”机构怎么分工?

“双通道”落地,“两定”机构怎么分工?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以下简称“182号文”),对“双通道”落地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阐述。

“双通道”落地,“两定”机构怎么分工?

182号文第二条要求“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合理配备使用”,针对“双通道”明确主体责任,分别从应配尽配、临时采购、“双通道”渠道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职责细分。

第一,“应配尽配”

182号文指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保证“应配尽配”。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院的科室临床需求,及时将国家谈判品种纳入目录,做到“应配尽配”,从定点医疗机构的角度解决药品的可及性问题。

第二,临时采购

182号文指出,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针对一些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临床不常用,但是偶然使用的谈判药品,医疗机构应该完善临采通道,通过临时采购等形式简化流程,解决药品可及性问题。

第三,“双通道”渠道

182号文指出,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的可及性。

透过182号文可以看出,医疗机构不能应配尽配或临时采购的品种,可通过处方流转平台,即“双通道”渠道——院外销售渠道实现供应。

针对“双通道”定点药房的配备,182号文指出,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确定本省份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实现每个地级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条件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也就是说,最晚到2021年11月底,“双通道”品种目录会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全部落地。

“双通道”落地,“两定”机构怎么分工?

众所周知,谈判药品进院之前,院外药房迎来了一波红利——利用时间差,部分特药定点药店收获满满。

随之“谈判药品进院”政策的渐次实施,院外市场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不妨以(罗氏)利妥昔单抗注射剂的历史数据为例,2019年月均销售200支以上(约45万元),进院之后销售数据骤降至接近于零。

“双通道”落地,“两定”机构怎么分工?

谈判药品进院成为必然的趋势,而在《关于做好 2019 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2020年、2021年实施的相关政策同样延续了上述“不得”的规定。182号文更是进一步强调,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总之,定点医院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的权责利已经相对明晰,那么,针对定点零售药店,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于今年5月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在“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章节中明确指出,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

通过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布以及市场化来解决医疗机构的短板,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药店合力共同来解决患者药品可及性问题。

时隔4个月发布的182号文明确,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可见,“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供应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

由此来看,在“双通道”政策落地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而定点零售药店则发挥辅助或补充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定点零售药店就不得不面对“谈判药品进院”的影响,最终能否享受“红利”,还需要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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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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