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账,你怎么办?
你和别人合伙做企业,你想查账,怎么查?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大环境下,很多人注册了公司,开始了创业。创业公司的股权纠纷是最多的,因为好多创业者都不了解《公司法》里关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财务U-key通常由实际控制人、通常也是大股东保管。而作为小股东,通常也有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真实状况的想法,内心深处也想查账。
通常情况下,股东要查账,一般都会闹不愉快,有的还会发生争议,若有分红方面较大的争议,甚至会闹上法庭。以下是在咨询项目中,很多客户关心的问题,我们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但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通过以上规定可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履行一定程序外,还不能有不正当目的。如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则可以拒绝查阅。
是否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答案是包括。虽然公司法并未直接赋予股东对公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资料的查阅权,但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股东如果不查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很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且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等也是最难伪造的材料。因此股东的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现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享有查阅权。
由公司证明。公司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只需要“说明目的”,而非“证明目的”,而公司需要有根据认为股东有不当目的,方可拒绝,也就是说公司无法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时,公司应当提供查阅的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
公司法没有对何为“正当目的”进行规定,实践中判断股东是否享有查阅权往往依赖于法官对“正当目的”这一概念的解释。
公司法解释四现对股东是否存在不正当目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明确股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2、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3、在过去的两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4、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答案是:若未约定查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行使,则可以。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若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未规定查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行使,股东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协助查阅符合法律规定,且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专业性强,股东不一定具备会计知识,即使具有一定的会计知识,水平往往也达不到会计师、审计师的专业程度,股东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协助查阅,有利于实现股东的知情权。
虽然《公司法》、《会计法》保证了股东查账的权限,但是在实际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查账并没有这么容易。
建议各位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一定要明确好各类规则,包括股权比例,出资,分工,如何退出,退出价格,账务核查、相关权限等等。
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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