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伯的“遗赠抚养协议”要黄了?事情还会再反转吗?

这两天关于去年报道过的上海老伯将房产赠与照顾他多年的,非亲非故的小游的事件又再次“发酵”了!

事件再次被广泛关注的原因是法院对老伯的亲属提出的认定老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老伯目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了这样的法院认定,据说老伯的亲属接下来会再进行诉讼要求成为指定监护人,这点其实不用据说,用脚趾头都能想得到,老伯的亲属一定会这么干。

于是,大家又开始纷纷热议当初老伯和小游办理的意定监护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明白的人都知道,一旦指定监护被认可,那么也就意味着之前的意定监护被否,进而遗赠抚养协议也将随之无效。

关于这个问题,这几天有许多的解读,相信关心这件事的朋友们也看了不少评论和分析,那么大家觉得老伯之前做的赠与公证会黄掉吗?

说真的,在法院没做出最后判决之前,估计谁也不能100%说准。谁知道事件发展下去,还会爆出什么新的真相或是出什么意想不到的幺蛾子。就像“520”当天,谁能想到地产经纪界的一哥,刚风光无限不到一周,就突然驾鹤西去了。

事件后续或许还会有意想不到的状况,但根据目前已知的事情的整个来龙去脉,柯南想跟大家聊点,我认为的事件的一些细节和真相。

上海老伯的“遗赠抚养协议”要黄了?事情还会再反转吗?

问题一:事件中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你真的清楚吗?

整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概括起来就两个,一是监护权问题,二是遗产继承问题。

① 监护权问题

之前的公证,老伯做的是意定监护公证,现在亲属准备诉讼的是要变意定监护为指定监护。

关于指定监护我就不多谈了,大部分的朋友都清楚。而意定监护在早先的《民法通则》上是没有的,直到2017年才开始有,它将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非亲属的范围,。

这一新法条体现了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这点不可谓不是一种进步。但法律条文容易制定,实际操作难度和可能碰到的纠纷麻烦却似乎很大。

我们可以看到这几天的文章中也有讲到公证处劝退办理意定监护的事情,核心问题就是意定监护人往往不是被监护人的亲属,由于监护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的是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如果意定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的亲属,很难想象不会有人跳出来搞事情。老伯的这一事件不就是个鲜活的明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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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继承的问题

老伯在公证处做的遗赠抚养协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相较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不过其对于受赠对象的有严格的义务要求,属于非纯获利的继承。

协议中的义务规定的或许很严格,但是落到实际执行中,能不能确保被赠与者执行到位,确实是个不那么好把控和完全监控的事。这也是老伯这一事件被争议的关键问题之一。

如果最终指定监护被认定,鉴于老伯已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在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实现继承的事。老伯百年后的财产继承就只能是变为按照法定继承来执行了。这样一来有继承权的只能是第二顺序继承的那几位老伯的姐姐和妹妹。

按照法定继承的程序,只有老伯的姐姐和妹妹有继承的可能吗?如果其中某位或是全部都先于老伯不再时,会怎样呢?这点大家想过吗?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么老伯的那些个外甥外甥女们就能名正言顺地按照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老伯的财产了。

之前的《民法通则》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是不包含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的,但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已经将他们纳入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关于这个问题,柯南之前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详细论述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而这一点或许是事件的关键核心之一,也是帮助我们更加看清楚事件中各种人物表现背后真相的放大镜。

据报道,老伯有姐姐和妹妹六人,其中还在世的有四位,但估计都也到了耄耋之年,谁能保证健在的几位不走在老伯之前?如果先于老伯不再了,那么按照过去的《民法通则》规定,其子女是无法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老伯遗产的,只有活着的姐姐和妹妹可以继承。

我这样一解释大家看懂了吧?由于新的《民法典》的规定,很可能让老伯的那些姐姐妹妹以及他们的子女之间变得更加团结一致,因为利益没了分歧,更加一致了。

事实上,大家可以想到,老伯那些活着的姐妹都七老八十了,现在他们搞的那么多事情,具体操作会是谁在办呢?会是老伯的那些活着的老姐妹吗?想通了这一层,大家或许就能更加看清楚事件背后的一些隐秘的真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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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事件中的小游到底有没有私心?

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只有当时人本人心里清楚,作为外人,我们任何的无端揣测都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在这里,柯南只能这样说,如果换成我,我做不到没有一点私心,私心的念头起初一定会有,就算最终不存私心了,那也是要经过无数次反复思想斗争后或许才能形成的,而且也无法真正做到丝毫不存私心。

这是柯南的大实话,事件中的小游的心里状态,我不想去猜,但公正地讲,无论如何小游这个人是有“良心”的人。

如果按照报道中亲属们所说的,老人从2017年生病后就开始出现了精神障碍的症状,而且如今已经发展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照顾这样的老人数年时间,这绝对不是一件容易坚持和做好的事,更何况小游照顾老人在先,两年后老人才提出办公证的事,如果老人不是非常认可小游的话,以报道中对老人性格的描述,他会主动去做公证,如果当时明显意识障碍,公证处岂能出具这样的,关乎老人根本权益的公证文书?

所以无论老伯的亲属如何解释老伯性格怪癖,不理他们,所以他们才渐渐疏远了老伯,这些所谓的理由不苍白吗?摸着良心说,老伯的那些亲属,尤其是那些晚辈们的良心或许还真的比不上非亲非故的小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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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亲属们要求认定公证无效的理由成立吗?

亲属们质疑公证的理由无非是认为老伯2017年生病住院时就有了貌似一些精神障碍的表现。据现有报道,亲属们在申请法院认定老伯精神状况时诉称老伯在2017年住院时就被诊断为有严重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症),所以他们质疑公证时老伯的意识是不是真的清楚。

关于这个决定原先公证效力的核心问题,我们在这里推断或是论证,其实都没有意义,一切都只能以法院的最终判定为准。

我想说的是,至少目前亲属们是拿不出铁证证明这一点的,不然事件到了今天也不会只是这样一个半吊子的结果。这也是事件中最关键的一个“雷”,将来所有的意外或是反转都会因为有没有这个“雷”而产生。

公证处在当时做公证时应该是会比较谨慎的,据公证处说他们是向老伯所在居委会核实过情况的,但因为不是必须手续,所以没有通知老伯的亲属。就目前报道中的公证处的做法看,中规中矩,但不能说没有一点点瑕疵。也正因为如此,亲属们才有了搞事情的切入点。

质疑公证的效力是亲属们的权利,我们无需也不能去横加指责。但有这么一个大家在讨论和评论时谈得不怎么多的问题。

亲属们既然说2017年老伯住院时,他们也曾去轮番照顾,也声称当时就已经诊断有阿尔茨海默症的了,所以老人脾气变得更加古怪,和他们更加疏远,也因此他们选择不打扰老人的生活,从此彼此几乎就不往来了。

各位请问一下,为了不打扰老人,就选择和明知其有精神障碍,随时可能发生意外的兄弟或是舅舅不往来,听之任之,这样的理由且不说是否合理,就单从人情味的角度来讲,凉薄不凉薄?

之前老伯精神状态尚可时尚且如此,今后若真的变为指定监护了,大家觉得亲属们的照料会好过现在小游的照料吗?

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之前的公证效力和是否变更监护方式我们不得而知,但思虑过以上这些事实后,我对可能会发生的变更是打大问号的,不知道大家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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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整个事件的最核心,最值得关注的点到底该是什么?

现在各种报道和讨论都集中于意定监护,遗赠抚养协议,老人订立公证时是不是已经意识不清楚,小游和亲属到底谁更有私心,更为利益驱动。

讨论这些没错,这关乎事件的结局,但事件被判定了结局就结束了?争议这一切的目的,就是为了断个谁是谁非?

显然以上那些都不是最终该有的核心目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老伯的权益以及让其能得到更好的照料,毕竟他现在已经是处于意识不怎么清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了。

柯南想,基于这件事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不是那么容易界定清楚,或是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所有的判决应该是,也必须是更多考虑如何更加有利于老人才是正道。那么就已有的各方表现,大家觉得是由小游做监护照顾老伯更好还是由亲属做监护照顾老伯更有利呢?

虽然双方现在都表态得信誓旦旦,但是客观地讲,柯南认为非要二选一的话,小游或比亲属更合适。

亲属们之前的各种表现,足以证明他们和老伯之前的亲情是凉的,指望做了监护人就彻底改变这种关系状态,那简直是天方夜谈。没有良好亲情的加持,单看在财产的份上就能周到细致地照顾好老人了?

更何况老伯的姐妹年纪摆在那,不可能亲自照顾,最多让子女代劳,子女们的代劳能到位吗?大胆臆测,子女也不太可能前亲自代劳,最终还是要请人代劳,若真那样,比现在小游照料是会更好还是不如?大家自己去想想吧!

如果继续有小游监护并负责照顾,我想应该是二者中更好的一个选择。一方面小游照顾了老伯多年,虽然老伯已经意识不太清楚了,但潜意识或是在意识尚可能清楚时,一定是对小游有较强依赖性的,这有利于照顾老伯。同时经过这么反复曝光,小游背负的责任和舆论压力更大了,这也能客观地促使其将照顾老人的工作做好。

说到这,我更担心的是,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闹腾,小游扛不住压力,撤了,那样的话,老人就真的只能由亲属负责照顾了,比起小游一人专心照顾,亲属们七手八脚,指手画脚,找人代劳的照顾会比现在的状况更好?我是持“呵呵”态度的。

另外从利益角度讲,小游做好义务后是一人获取利益,而亲属们却是要多家分利益,一人不存在心是不是齐的问题,而多人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涉及到照顾老人的事情上,一定会后者不如前者好,大家细想一下,是不是这个理?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认为确认原有公证有效不变更意定监护,在意定监护不变的情况下,设定亲属为监督人或许是更佳的选择。

说一千道一万,我们这些吃瓜群众在这里翻来覆去评论是非,吐槽某一方,其实真心无意义,我建议我们要么不发表评论,要说话就应该更多地从为老人好的角度去发表意见,累计民意和舆论,这远好过单纯讨论公证有没有效力,该不该变更监护权。

上海老伯的“遗赠抚养协议”要黄了?事情还会再反转吗?

中国有句老话: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无论老人有多少财产,亦或是没啥财产,我们都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照顾之,他们的今天或许就是我们的明天。虽然这是个再浅显不过的道理,但从当今社会所呈现出来的现象看,似乎并不那么美好,为何?相信我们绝大部分的人的内心深处是善良的,有良知的,但为何在照顾老人这件事情上,我们大多数人又都做的不那么说得过去呢?大家包括我自己都应该静下来,仔细反省一下了!

我是楼市柯南,一名资深的房地产经纪人,还原最底层的房地产现实,讲述老百姓最关心的房地产话题。我的观点和意见或许会有偏颇,但我保证本着良心讲自己的想法,用最接地气的方法讲自己的认知,希望能帮助到需要的朋友,如果觉得柯南的文章还有些看头的,不妨给推荐推荐,希望我的一些经验和经历能帮助到更多需要的朋友。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在评论区联系我或是私信我。感谢每一位看完文章的朋友!柯南一直在这里等待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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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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