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劳动服务期的有关问题探讨

张三与甲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主要从事某技术专业岗位。因该岗位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甲单位于2018年3月安排张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为此甲单位花费培训2万元,培训后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服务合同,时间为2年。2020年12月底张三的劳动合同已到期,提出离职。但甲单位以服务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张三离职,双方产生了劳动争议。

上述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合同到期和约定的服务期截止时间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可以看到,上述案例中劳动者不能以合同期满而解除和甲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否则应视为劳动者违约,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2万元培训费应按照服务期进行分摊,劳动者至少应向单位支付四个月的培训费用。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等等的,劳动者不受服务期约定,可以解除服务期合同,并按照法律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赔偿或补偿。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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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9

标签:劳动保护   违约金   特殊性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   劳动者   数额   司法解释   技术培训   岗位   费用   合同   单位   法律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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