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简析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2007年12月我国发布国务院令,对带薪年休假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由雇工的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其中对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在休假期间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带薪年休假是需要有前提的,也就是当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比如教师这个行业,其已经有了寒暑假休息,因此单位不再安排公休;另外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累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其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其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其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最后要强调的,单位对未休年假的职工,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补贴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进行申请。对仲裁裁决决定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带薪休假制度对保护职工权益、身心是一种良好的措施,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对于职工未休带薪休假的企业应做好考勤记录,以便做好后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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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3

标签:事假   雇工   公休   病假   年假   寒暑假   天数   要强   考勤   职工   权益   单位   制度   我国   工作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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