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能否被单位解雇?

最近有几个好友问我,好像最近一直没发关于劳动仲裁的文章了,其实我感觉已经把很多劳动仲裁的要点进行总结,通过一部分实例告诉大家了,感觉很多人可能还没看过瘾,今天通过学习,接触了一个比较好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

女职工张三为甲单位员工,期间张三到某医院开具假条,并向甲单位提供有关检查材料证明自己已怀有身孕,在产前休息中,张三到香港进行旅游,单位通过其朋友圈得知后,张三又到该医院继续开具假条,且前后提供的假条有明显错误和矛盾,后经调查,张三是通过私人关系到某医院找好友为其开具假条,通过医生出具假条的方式延长休息时间借假期进行旅游,为此单位书面通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将其开除,张三不服,以孕期期间单位不能开除女职工为由,进行仲裁。

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女性职工,尤其是三期职工进行特别保护,前面我也提到,仲裁一般来说不支持赔偿金,但唯一较为支持的就是女性三期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三确实已经怀孕,尽管其违反诚信原则,私自出国旅游,但是否能以此做为开出女职工的理由呢?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特别提出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三利用私人关系,出具明显错误且矛盾的假条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在期间出国旅游,严重违反了单位制度,因此单位可以依据本条将其开除。

实际我想告诉大家的是两点:第一点国家虽然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制定了比较明确的法规制度,但是这种保护首先是在合法范围内保护的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枉用法律的特殊照顾,而肆无忌惮;第二点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我们国家一直提倡诚信原则,在公务员录用等等很多方面诚信已成为最基本的原则,一旦违反了诚信原则,那么对整个案情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我认为今后案件审理中,首先应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诚信审核,对提供假证据、做伪证或者骗取补偿的,应制定处罚条例,以维护社会的正气。

孕期女职工能否被单位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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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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