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元,让14岁男孩丧命,高中生被指“凶手”?

/初中生跳江自杀?/

5月17日22时许

四川广元一名14岁的初中生给父亲打了通电话。

电话中,男孩向父亲道歉:“对不起,爸妈”。

随后,男孩挂断电话跳江自杀。


6月10日

苍溪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此学生坠江身亡的情况通报:死者张某系溺水身亡,排除他杀可能


400元,让14岁男孩丧命,高中生被指“凶手”?


14岁,正值青葱少年。

是什么,让他执笔为自己的人生画上句号?


400元,让14岁男孩丧命,高中生被指“凶手”?



/校园暴力引发血案?/

据死者父亲张先生讲述——


5月17日晚21时许,在外打工的张先生接到14岁儿子的电话求助,称被高一的学生带人堵住,索要400块钱。


张先生与高中生通话,询问其原因。

高中生未觉丝毫过错,并讲到:“你去报警好了,我未成年,他们拿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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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张先生联系了儿子的班主任,班主任让张先生找人把儿子带走


张先生又致电学校,学校表示会按照正常程序,第二天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没有说明具体的处理方案


当张先生再次给儿子打电话时,发现儿子电话已打不通。


半小时后,儿子打来告别电话,一跃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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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来看——

此事虽是自杀,却是由校园暴力而引发的血案。


那初中生张某的死,该由谁来负责?


难道真如高中生所言:“我未成年,报警拿我没办法”吗?!



/学校、高中生皆有责?/


“未成年”不是免死金牌


报警好了,我未成年。”此话,让人不寒而栗。


不难看出,高中生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还知道拿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


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伞”,不是免受处罚、肆意作恶的“免死金牌”。


在本案中,高中生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具体罪名等待公安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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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中生已满16岁,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高中生未满16岁,确有犯罪行为的,也可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除刑事责任外,张先生还可向高中生家长就民事赔偿的部分进行索赔。


学校、老师不该“默默无闻”


纵观整个事件,会发现学校和老师身为学生的“保护者”,其存在感却非常之弱。


学生遇到侵害,老师让家长找人带走学生。


发生暴力事件,学校口若悬河,却无实际动作。


而且,据张先生讲述,孩子遭受堵截的地方离学校约200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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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00米,难道就是学校和老师责任的边界线吗?


依据今年6月1日新实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与老师未尽其法定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学校对此事需负一定的责任,张先生也可向学校进行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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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过往案例,不由产生一个疑问:

未成年人犯罪到底应该从重还是从轻处罚?


新实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4岁。


但考虑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欠缺等,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仍采取从轻处理。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及信息化的催生,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与知识界面同以往已大不一样。


未成年人不再全然不懂法律,部分甚至已经拿着法律当令箭,借“未成年”标签行凶作恶、逃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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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包容”态度,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产生了“我是未成年人,我犯罪不会受到重罚”等错误认知。


如此,便真要好好斟酌:

是否应当加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


让未成年人知法的同时做到懂法、守法,不敢触碰法律红线。


400元,让14岁男孩丧命,高中生被指“凶手”?


此事尚存争议,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能停步。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三观,明晰认知,懂法、守法、依法行事,成为一个社会主义好青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聚力。


法律既是基础保障,也是最后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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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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