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是大多数女生的必修课程。
为了瘦,管住嘴or迈开腿都是小儿科级别的操作。
吸脂、聘请私教、参加减肥训练营等才是当下爱美大军的首选。
20岁的黑龙江大学生张某就选择进入减肥训练营,实现自己的“华丽蜕变”。
然而,没想到的是,她的生命之花竟凋谢于此。
张某就读于哈尔滨市的一所大学,身高1.68米,体重约180斤。
7月15日,应女儿张某要求,张家花费5000元,将其送入“360减肥训练营”,进行为期21天的封闭训练。
入营时,张家虽与训练营签订了训练合同,但合同随后被训练营负责人收走,其手中并无留存。
而且,训练营也未对张某进行体检。
7月28日,封闭训练的第13天,张某20岁生日。
她跟母亲聊天说:“我想家了,(8月)6号别忘了接我。”
但谁也没料到,这竟成了母女二人的最后一次交流。
7月30日,封闭训练的第15天,意外突发。
早上,训练营负责人杜经理给张家来电,称“你女儿抽了”。
在张家匆忙赶往的路上,杜经理再次来电,询问张某是否有病史,张母回答“没有”。
十多分钟后,第三通电话打来,自称是医生的人告诉张母:“你女儿去世了,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事发时,张家首先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过现场调查和勘查,警方初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为了弄清女儿死亡的真相,张家向其培训期间同住的室友了解情况却被阻拦。
训练营更是以涉嫌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张家提供监控录像。
训练营表示,减肥中心没有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给5万块钱慰问。
没有责任?
呵,撇得倒是真干净。
如果当前报道属实,你的责任可大了去了!
训练营前期并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体检,也未给其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
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便最后查明张某是因自身原有疾病而导致死亡的,训练营的责任也只会减轻,不会消失。
没有做到该做的,就要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张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训练营支付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抢救费等。
张某之前与训练营签订了服务合同。
该合同内容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而,合同真实有效。
张某在训练营中不幸身亡,训练营未尽到保障其安全的责任,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合同违约责任的被害人是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哦。
只能依法要求训练营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Ps:
虽然张家手中并无合同原件,但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内容等都可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
只要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可进行后续的权益维护了。
除了上述两种责任以外,此事还有很多待解之谜。
该训练营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为何张某晕倒后,训练营不拨打120,却用私家车送去医院?
如能得到及时救治,说不定就是另外一种结果了。
8月13日,张家向记者表示,已经拒绝了训练营此前提出的5万元慰问金,也拒绝了私下调解。
“坚决走司法程序,查明真相,一定要查清楚训练营的资质。”
现在,该训练营已搬离原场所。
公安机关也联系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张美慧进行了尸检。
搬好板凳,阿律和大家一起要静待后续的审理结果。
借此,阿律也要提醒各位集美:
追求美丽莫问题,但所用的方法一定要科学健康。
若是与张某一样,想要参加减肥训练营的,这些法律知识可以帮到你。
■ 选择减肥机构时,要认真查看其相关证书,了解内部工作人员的相关资质,确保自己接受的是专业的训练和指导。
■ 签订服务合同时,一定要将入营体检和为减肥者购买相应保险列为必要条件。
■ 合同一定要在自己手上保存一份,以备不时之需。
胖子是一口一口吃出来的,减肥也要一斤一斤的减。
减肥没有捷径,更不可速成。
千万别让减肥“减掉”了健康,更甚至“减去”了生命。
这亏本买卖,谁都不能做哦!
如果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留言或私信哦~
页面更新: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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