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快!母亲打伤猥亵女儿的男子,法院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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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4日17时许,钱某到金某家里购买烟叶时,对其女儿实施强制猥亵


金某外出归来后,用木棒殴打钱某,致其轻伤二级。


事后,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抓获


法院认为,金某虽构成犯罪,但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且犯罪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同时,被害人钱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可对金某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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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心来讲,这结果还算是让人满意,谁叫钱某爪子欠,不抽他几下真是难得消气。


不过,估计也有一些友友们满脑袋地飘问号:


为啥子金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你看看,叫你平时跟着阿律好好学习,你不听。


这时候,知识浅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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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得让阿律再给各位好好上堂关于“正当防卫”的课。


What is 正当防卫?


要知道,正当防卫可是很“硬气”的,别什么反击的行为都往里凑。


也不看看自己满不满足这五大要件:



假设,钱某当时正在实施猥亵,那么金某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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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巧的是,就在网上对此案的宣判结果叫好的同时,“少年遭持刀围殴反杀1人被判10年”冲上热搜,引发热议。


该案中,法院判决少年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然而,检察院对此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量刑错误,量刑畸重、使用刑罚明显不当


因不知此案的具体细节,少年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暂时不能下定论,且待二审的审理与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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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也有不少误区


A打了B一巴掌,B回了A一拳,两人你来我往成功招来了警察蜀黍。


警察蜀黍邀请二人都进去喝茶,B很委屈呀,高喊“臣妾冤枉”。


但最终还是光荣地坐上了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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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A先动的手,B还个手而已,咋也进去了?


这难道还不属于正当防卫吗?


嘿,还就是不属于。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而别人动手打你,你再还手打回去,这是明显的互殴好吗。


斗殴双方都在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咋个能算正当防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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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三种情况倒是出人意料,竟归在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内。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可以随身带刀防卫


举个例子:


因经济纠纷,合伙人扬言要伤害你。


你出于保险起见,随身携带了刀具或棍棒等。


在危险降临时,你拿出武器、运用毕生武林绝学将对方击退或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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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算“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前段时间,路人无辜被伤事件频发。


如果路人在歹徒持刀相向的时候拿刀砍回去,这也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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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检的解释原则,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特别要注意的是,“暴力手段对等”


可别歹徒只是打了你几拳,你却拿刀给人家弄了个对穿,这就“过线”了。


要记住,对方采用的是什么级别的暴力,你就只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


3.“于某”防卫法: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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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闹得沸沸扬扬的于某事件中,歹徒拿刀想要砍于某,却意外失手、将刀掉落。


于某眼疾手快将刀捡起、夺得主动权。歹徒见势不妙,反身跑向自己的车,却被于某追上反杀。


起初,警方认定于某拾刀在手后,歹徒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某的做法应属于“防卫过当”。


可细一琢磨,假设歹徒回车又拿出把“倚天屠龙剑”,杀个回马枪呢?


这谁又能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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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无法排除歹徒再次实施危险行为的可能性,最后判定于某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时效性其实还蛮长的


长到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看在大家今儿上课很认真的份上,阿律再搞个大促销,“买三送四”。


上面说了三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况,再讲四种不属于的吧。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原因请参照构成正当防卫的第一要件。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以此为由进行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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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篇文章,阿律就默认大家真的全懂了。


以后,若是不幸遇到了“拦路虎”,大家都动下脑子,想想这篇文章的知识点,在把握好尺度的前提下,全力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当然,肯定有人会说,这事都到眼前了,谁还能考虑那么多呢。


别忘了我们那条万能准则啊:遇事不对,先找警察蜀黍。


毕竟靠咱们这点小劲儿,打输了容易住院,打赢了容易坐牢,还不如交给警察蜀黍呢~


你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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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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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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