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母胎单身,但阿律从来不骄傲。
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想去哪玩就去哪玩。
自己挣钱自己花,自己的日子自己过,何其妙哉。
最重要的是,身边不会有人气你、跟你吵架、给你找麻烦!
毕竟,感情再好的小情侣也会起争执,因矛盾而演变成悲剧的案例亦不在少数。
不信?阿律分分钟就能给各位讲一个。
未满20岁的李某在江苏淮安市一酒吧内上班,其女友是大他11岁的同事孙某。
2019年2月2日凌晨3点多,两人在酒吧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后,到一家饭店喝鸡汤。
孰料,这鸡汤可喝出事了!
倒不是什么“毒鸡汤”,而是孙某发现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竟有前几天赌博的信息。
孙某表示接受无能,一气之下离开了饭店。
李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倒觉得孙某给自己甩脸色,让他很没面子。
他走到桥边,想让孙某来哄自己,被酒精灌晕的脑袋给他出了个招。
李某用手机录制了一段自己准备跳河的视频发给孙某。
但实际上,他只是从桥下面的护栏翻到水中,从浅水区走到了深水区。
可孙某不知道呀,她连忙叫人一起赶到了桥边,大声呼喊李某的名字,李某却并未回应,还抓住钢筋假装溺水。
孙某便翻到护栏内,走到了浅水区,对李某进行劝说。
咱也不清楚两人具体说了啥,反正李某自称是听到孙某说“要死一起死”,便不顾孙某的反抗与叫喊,将其强行拖拽到深水区。
在拖拽过程中,两人因失去平衡溺水,李某和孙某还都不会游泳。
而李某凭借自己的身高优势,再次抓住了桥墩上的钢筋,并借力爬到了桥墩上,后被赶来的民警救上岸,送医救治。
孙某则在溺水后被水流冲走,相关部门虽及时行动,但因天气和水文因素打捞未果。
直到6天后,孙某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州岛附近被发现。经鉴定,孙某符合溺水身亡。
事后,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
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但关于此事性质的认定依然在网上引发了巨大争议。
1.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
虽然,李某的先行行为导致孙某处于高度危险境地。
But,第一,李某不会游泳,没有救助能力;第二,孙某的直接死因是溺水。
所以,李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认为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某与孙某素来感情不错,此次争吵也不严重,其主观上并未产生谋害孙某的意图。
其次,李某作妖只是为了吓唬孙某,想要找回男人的面子。
但因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所以对于孙某的死亡属于过失心态。
3.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李某曾进入过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认识。
并且李某也知道孙某比自己矮十几公分,两人都不会游泳,他应当认识到危险结果的发生。
但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强行将孙某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是一种典型的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行为。
由此可见,李某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其实,想要认定此事的性质非常简单,有聪明的宝儿肯定已经悟到了。
这不就是要弄清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吗?
Yes~
接下来,就让阿律来给各位宝儿们秀一波吧!
1.意外事件and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
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的,属于过失杀人。
2.过失致人死亡罪and间接故意杀人罪
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
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
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
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
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
将这些理论与案情相结合,可明显看出——
李某在已知深水区和孙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还强行将其拖拽到深水区放任不管,100%属于故意杀人罪。
哦,对了,即便李某处于醉酒状态,也不能为其减轻罪责。
刑法上,可不给酒后犯罪者开后门,该受的惩罚还是要受。
不过,这仅仅指的是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但若是行为人知道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饮酒的,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终,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李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写到这里,阿律不禁再次叹气。
一场小小的争执,何至于落得如此下场?
原本甜甜蜜蜜的一对,现在却是一人不幸殒命,一人锒铛入狱。
其实,避免这类悲剧发生很简单:「做人、做事保持理智,切记不能冲动!」
可就是如此基本的要求,很多人做不到,很多悲剧仍然不时上演。
当然,咱们不能把锅甩给爱情,单身or谈恋爱,其实都无所谓。
只是有部分小情侣们,喜欢拿生命来检验爱情。
结果呢?
有几个能得善终?
So,爱情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如果您遇到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阿律,专业律师为您一对一服务~
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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